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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木製板材」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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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木製板材」檢測結果

木製板材為普遍用於辦公室或家居等室內場所之裝修材料,若其甲醛釋出量不符合規定,恐有影響消費者健康之虞,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9年4月間赴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等地區建材行、木材行及大賣場等販售通路,隨機各購買10件不同廠牌之普通合板及單板層積材(共計20件)檢驗品質項目「甲醛釋出量」及查核標示,結果「甲醛釋出量」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3件不符合。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檢測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9「普通合板」及CNS 11818「單板層積材」檢測「甲醛釋出量」。
二、依據「商品檢驗法」及「木製板材類商品檢驗作業規定」查核「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甲醛釋出量」全數符合。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
(二)中文標示:計有3件(項次6、11及14)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本體未標示「原產地」(項次6、14)。
2、本體未標示「品名」及「原產地」(項次11)。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3件(項次6、11及14)「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部分,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木製板材」商品已列為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強調,木製板材商品於製造過程中會使用膠合劑,有些膠合劑會釋放出甲醛,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效應,若經由呼吸道吸入會造成肺功能減弱,並會對皮膚產生過敏,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已將甲醛列為疑似致癌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將其列為第2類毒性化學物質。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木製板材商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木製板材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木製板材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製造年月日或批號、品名、原產地,及甲醛釋出量符號是否標示清楚,甲醛釋出量符號為F1、F2或F3之任一種標示,3種符號中,阿拉伯數字愈小表示甲醛釋出量愈少。
三、於室內裝修完成後初期請注意室內通風,最好勿急於遷入新居,宜通風一段時間再入住。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辦公室電話:02-23411709
電子郵件:1h.chen@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二組副組長邱美珠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33-013439
電子郵件:judy.chiou@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 編修日期:2020/09/04
  • 上稿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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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