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

109年4月1日起「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納入強制檢驗範圍

點閱:8369

近年來從事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戶外運動的人增多,除配戴防護頭盔以保障頭部安全外,並有使用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以下簡稱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以防護眼睛被粉塵及烈日等傷害。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將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自109年4月1日起該等商品須經檢驗且符合國家標準規範後,才能進口或內銷出廠於國內市場銷售。

標準檢驗局表示,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將執行之檢驗方式為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檢驗標準為CNS 13371「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用防護頭盔」,檢驗項目包括「外觀」、「光學性質(包含平行度、屈光力、透明度)」、「耐熱性」、「耐寒性」、「強度」及標示,以光學性質之「透明度」為例,規定應符合CNS 15067太陽眼鏡濾光鏡之視感透光率0至3的等級要求(視感透光率至少須大於8%),若透光率大於8%且小於75%時,應以警語標示:〝不適合晨昏或夜間駕駛用〞或〝不適合夜間或昏暗光線駕駛用〞,以提供消費大眾辨識選用。該局強調,應施檢驗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商品除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國內市場外,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及圖例詳如附件)

二、 請勿購買來路不明之地攤貨、水貨及仿冒品。

三、 選購時,可參考下表並依需求選擇適合附加之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附表詳如附件)。

四、 自行車等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戴用時不得有使人不舒服之感覺,戴用時應方便且不容易破損。

五、 各部位不得存有尖銳稜角或凹凸,致使戴用者可能遭受割傷或擦傷之虞。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王副局長聰麟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cl.wang@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二組第三科科長黃雯苓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2 行動電話:0975-729177

電子郵件:ling.huang@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 編修日期:2020/03/25
  • 上稿單位:秘書室

附件下載

更新日期: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