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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鞋-23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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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107年1月1日起應施檢驗安全鞋或防護鞋範圍為「裝有護趾片(即toe cap),且於其進口報單、包裝、型錄、產品或相關交易文件上以中文或其他語言標示或宣稱『具安全或防護功能之鞋類』、『符合安全鞋或防護鞋相關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之鞋類』及『供勞工作業(工作)使用之鞋類』」。旨揭商品產品型錄載明「本產品具鋼頭為一般外出使用之運動鞋」,但未有上述任一種宣稱功能,尚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二、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第1次修正。

  • 編修日期:2022/06/16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