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以經標字第106046056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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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之商品屬經公告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並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者,企業經營者應揭示其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完成檢驗程序證明之資訊。」

  • 編修日期:2017/11/29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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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