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專區
若事故係因消費者安裝錯誤或使用問題所導致,標檢局是否強制業者採取矯正措施?
點閱:2535
說明:依「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報驗義務人完整提供矯正措施顯有困難者,得於通報時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而替代之。實務上,即使事故原因確屬消費者安裝錯誤或使用問題所導致,報驗義務人仍應確實檢討在商品警告標示或產品使用說明書是否註明足夠,以防止消費者因安裝或使用錯誤而導致商品發生事故。
- 編修日期:2018/03/28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0日
-
回頁首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