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若產製者發現其產製之商品存有瑕疵,並已在市場上銷售,但尚無事故發生,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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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另依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企業經營者若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立即與品牌業者及通路商共同合作辦理自願回收/召回,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 編修日期:2018/03/28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