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經標四字第10040006290號 訂定「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檢查結果判定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即日)生效。
附「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檢查結果判定原則」
局 長 陳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