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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問答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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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建置商品事故通報機制之緣起? A: (1)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6年3月29日第145次委員會決議:經濟部應儘速研擬「商品安全管理法」草案或研修「商品檢驗法」,納入業者強制通報責任,規劃並建置商品事故通報機制,並於6個月內提報消保會委員會議說明。(2)經濟部於96年7月11日完成修正公布「商品檢驗法」,新增第49條第4項「商品事故通報」之規定,並於97年3月21日訂定「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明定自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Q2: 商品發生何種事故,報驗義務人應向標準檢驗局辦理通報? A: 應施檢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辦理通報:(1)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2)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發生需住院治療之傷害。Q3: 報驗義務人之定義為何?依據「商品檢驗法」第8條規定,商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 (1)商品在國內產製時,為產製者或輸出者。但商品委託他人產製,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或輸出時,為委託者。 (2)商品在國外產製時,為輸入者。但商品委託他人輸入,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3)商品之產製者、輸出入者、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出入者不明或無法追查時,為銷售者。Q4: 報驗義務人通報之時限為何?又在時限內應通報之資料為何? A: 報驗義務人應於獲知應通報情事之日起3個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內,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下列資料:(1)必要資料:商品名稱、廠牌、型號、事故情形說明與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已知消費者受害狀況、商品事故危害形式及通報者基本資料。(2)次要資料:商品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獲知事故方式、擬訂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他有助於蒐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費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風險之資訊。(3)前述次要資料,報驗義務人得於獲知應通報情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補齊。Q5: 報驗義務人無法於通報時限完成通報應如何處理? A: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於獲知應通報情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補齊之。Q6: 報驗義務人無法完整提供通報資料應如何處理?A: 報驗義務人完整提供通報資料顯有困難者,得於通報時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代之。Q7: 何種情形視為報驗義務人未通報? A: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1)未依通報時限規定通報相關資料。(2)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3)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Q8: 商品事故通報方式為何? A: (1)報驗義務人得以郵寄、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有助於資訊正確傳遞之方式為之,報驗義務人之通報時點係採發信主義,以交郵寄出、電子文件或資訊傳出時點認定之。(2)報驗義務人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報時,仍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完成通報。Q9: 報驗義務人是否須保留通報紀錄? A: 為釐清報驗義務人獲知應通報情事之時間及通報時點等責任問題,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時間與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並保留通報時點及其他相關紀錄,以供標準檢驗局進行後續查證比對之用。Q10: 非屬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是否須進行通報?A: 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報驗義務人應進行通報,此係屬強制性通報;若非屬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則為自願性通報。Q11: 報驗義務人違反通報規定之罰則為何?A: 報驗義務人未能依規定進行通報,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Q12: 若商品發生事故,報驗義務人認為是消費者使用不當或安裝不當等外來因素而造成事故,是否須進行通報? A: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若符合通報辦法規定要件情形之一者,報驗義務人仍須依規定進行通報。至於商品事故原因,須經由標準檢驗局調查確定。Q13: 若發生事故之商品超過保固期限,是否須進行通報?A: 若商品發生事故符合通報要件,商品無論使用時間多久,報驗義務人仍須進行通報。Q14: 消費者針對商品事故直接向標準檢驗局通報,而未通知原產製者,原產製者因無該項商品事故訊息而未通報,原產製者是否須進行通報?A: 標準檢驗局於接獲消費者通報後,即行通知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應於獲知應通報情事後,依規定辦理通報。Q15: 標準檢驗局如何確保通報資料之安全性?A: 標準檢驗局對業者通報資料皆以密件處理,另業者若經由商品安全資訊網進行通報,標準檢驗局於商品安全資訊網資料庫設有防火牆,執行嚴密網路防範措施,以保障業者權益。Q16: 標準檢驗局如何防止消費者或業者不當使用通報辦法?A: 標準檢驗局接獲通報訊息後,即進行報驗義務人訪查,並瞭解商品是否符合檢驗規定,另展開消費者訪查與事故現場蒐證,必要時聯繫消防、消保官等相關單位人員,取得證物或報告等資料,方進行研判事故原因,標準檢驗局會審慎處理事故通報案件,俾防止消費者或業者不當使用通報辦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地址、電話一覽表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基隆分局基隆市港西街8號(02)2452-5008分機210或211新竹分局新竹市民族路109巷14號(03)542-7011分機662或665臺中分局臺中市南區工學路70號(04)2261-2161分機654或655臺南分局臺南市北門路1段179號(06)226-4101分機211或212高雄分局高雄市海邊路50號(07)251-1151分機712或716花蓮分局花蓮市海岸路19號(03)822-1121分機650或65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事故通報聯繫方式:一、郵寄地址: 100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二、網際網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安全資訊網」(網址:http://safety.bsmi.gov.tw)進行商品事故線上通報三、傳真號碼: 02-23431786四、聯絡電話:02-33435192或02-23434515

  • 編修日期:2018/03/28
  • 上稿單位:標準檢驗局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