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瓦斯罐標識指定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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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
經標三字第 09130009870 號
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指定攜帶式卡式爐、噴燈及一般填充打火機用燃料容器型式認可商品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T」字軌商品檢驗標識,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攜帶式卡式爐、噴燈及一般填充打火機用燃料容器型式認可檢驗標識範例
一、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示及識別號碼(含字軌及指定代碼),係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人向其營業所在地之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檢驗機關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上依上述格式載明攜帶式卡式爐、噴燈及一般填充打火機用燃料容器識別號碼。
二、 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示之右方或下方列之。
三、 型式認可檢驗標識不予指定固定尺寸,但應以適當比例大小標印於產品本體上。
四、 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檢驗標識,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局長 林能中
- 編修日期:2008/10/28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