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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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7170 號函訂定全文11點

一、 為便於辦理商品型式認可作業,特將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及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相關規定,彙整於本作業說明。

二、 型式認可受理地點
(一) 國內生產者:依轄區別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
(二) 代理商或輸入者:依其住所或營業所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


三、 申請商品型式認可作業
(一) 申請人應事先參酌及勾選「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應檢附文件」(TAF-01)。
(二)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1. 應檢附之基本文件規定如下:
( 1 ) 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書(TAF-02)。
( 2 ) 申請人之公司登記證或執照(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2. 應檢附之認可文件規定如下:
( 1 ) 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 2 ) 經指定之相關技術文件。

3.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申請人應檢附原證書或其影本。

(三) 必要時,申請人須依檢驗機關之要求提供樣品,以供執行全部或部分測試。
(四) 已依「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取得「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者,於該商品適用逐批檢驗期間,得依下列規定向原發證檢驗機關申請發給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1. 僅實施電磁相容單項檢驗之商品:檢具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前申請。
2. 其他商品:檢具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及規定之其他型式試驗報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前申請。


四、 受理及審核作業
(一) 檢驗機關受理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否與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規定應附資料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申請,反之退回申請。經受理後,給予受理編號後計收審查費,其受理編號依本說明第十點編碼原則編碼。
(二) 檢驗機關就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予以審查,另如有必要,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以執行全部或部分測試。若資料內容疏漏、錯誤或不全但可補正者,開立「商品型式認可補件通知書」(TAF-03)(補件通知不限次數)請廠商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核發「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TAF-04),駁回其申請並予以結案;若不可補正者,即核發「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


五、 商品型式認可規費
(一) 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繳交相關費用:
1. 審查費:
每一型式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每一系列案件新臺幣二千元。
型式認可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二千元。
2. 證照費:
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二) 商品型式認可之審查費包含發給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費用。


六、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發作業
(一) 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商品型式認可證書」(TAF-05)。
(二) 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於發給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載明識別號碼,即字軌為T及指定代碼。
(三)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依各商品型式認可之公告辦理。
(四) 檢附證書影本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五)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其分類號列如經公告變更,檢驗機構應填具「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換證通知書」(TAF-06)通知辦理換證。


七、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延展
(一)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以前三個月內,證書名義人得檢具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二) 商品型式認可延展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第五(三)項核計。
(三) 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但商品適用之檢驗標準未變更者,免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八、 報驗
(一) 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告需經型式試驗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建築用防火門」及「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商品,其報告之有效期間分別為一年、三年及五年,於該報告有效期間內視為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二) 報驗義務人應檢具報驗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申請報驗。
(三) 報驗義務人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之「商品型式認可授權書」(TAF-07)。


九、 簡化檢驗
(一)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各種類商品之型式認可作業要點規定簡化檢驗程序。
(二) 如接獲檢舉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取樣檢驗。


一O、 型式認可受理編號、證書號碼及編碼原則
(一) 型式認可「受理編號」計十六碼,其編碼原則如下:

受理編號編碼原則
第一、二碼 TA表型式認可案
第三、四、五碼 表年度091、092、...
第六、七、八、九、十碼 表申請人代碼,其中第六碼表轄區檢驗機關代碼
第十一、十二、十三碼 表型式認可案件代碼
第十四碼 檢查碼
第十五、十六碼 系列申請流水號

(二) 「證書號碼」為「受理編號」之前十四碼。
(三) 範例:十六碼
(一) 商品型式認可表單

商品型式認可表單
表單名稱 表單編號
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應檢附文件 TAF-01
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書 TAF-02
商品型式認可補件通知書 TAF-03
商品型式認可不符通知書 TAF-04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TAF-05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換證通知書 TAF-06
商品型式認可授權書 TAF-07

(二) 表單編號原則

表單編號原則表
第一、二碼 TA表型式認可用
第三碼 表表單
第四、五碼 表單流水號
第六、七碼 版次(新表單無)

  • 編修日期:2019/05/29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