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石油製品檢驗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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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製品檢驗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88年5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8)二字第10042號函訂定全文17點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二字第2000071號函修正全文17點

中華民國89年5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二字第0007892號函修正第8點規定

中華民國89年9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二字第2000434號函修正第8點、第11點及第17點規定

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二字第091200004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點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420008250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第8點、第14點至第1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應施檢驗石油製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檢驗產品別:輸入及出廠產品。

三、 檢驗費率:依商品檢驗規費辦法計收。

四、 檢驗品目及檢驗標準如下表:

檢驗品目及檢驗標準表
貨品分類號列 貨名 石油製品名稱 種類 檢驗標準
2710.11.10.00-2 汽油 汽油 車用汽油 CNS 1469
航空汽油 CNS 2259
車用無鉛汽油 CNS 12614
2710.11.92.00-3 汽油型噴射機燃油 航空燃油 JET B CNS 2558
2710.19.11.00-3 噴射機用煤油型燃油 航空燃油 JET A、JET A-1 CNS 2558
2710.19.19.00-5 其他氣渦輪機或噴射機引擎用煤油型燃油 煤油 CNS 1470
2710.19.20.00-2 煤油 煤油 CNS 1470
2710.19.39.00-1 其他柴油 柴油 車用柴油 CNS 1471
普通柴油 CNS 1471-1
2710.19.41.00-7 燃料油,溫度15℃,比重超過0.93 燃料油 普通燃料油、低硫燃料油 CNS 1472
2710.19.49.00-9 其他燃料油 燃料油 普通燃料油、低硫燃料油 CNS 1472
2711.12.00.00-2 液化丙烷 液化石油氣 丙烷、特殊用丙烷、燃氣用丙烷 CNS 12951
2711.13.00.00-1-A 液化丁烷 液化石油氣 丁烷、燃氣用丁烷 CNS 12951
2711.19.10.00-3-A 液化石油氣(混合液化丙丁烷) 液化石油氣 混和丙丁烷液化石油氣 CNS 12951
2901.10.20.00-0-A 丁烷 液化石油氣 丁烷、燃氣用丁烷 CNS 12951

五、 檢驗方式:監視查驗並實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查驗方式如下:
(一) 一般監視查驗方式:
1. 採逐批查驗方式執行查驗。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同種類)之石油製品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者,改採每五批隨機抽驗一批之抽批查驗方式檢驗。經抽批查驗未符合規定者,恢復逐批查驗。
2. 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石油製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核發報驗批產品試驗分析報告正本,經受理報驗單位審核報告符合檢驗規定即核發查驗證明,但有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試驗分析報告內容應為全部檢驗項目試驗結果,但報驗批為逐批查驗無不合格紀錄或抽批查驗抽中批時,試驗分析報告內容得為重點檢驗項目試驗結果,惟重點以外之其他檢驗項目試驗結果須於核發查驗證明後四十八小時內補齊。

(二) 取得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之生產廠場:
1. 國產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後自行副署簽發查驗證明。
2. 進口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後,檢附全部檢驗項目檢驗紀錄正本經本局審查符合後簽發查驗證明。


六、 受理報驗單位:標準檢驗局轄區分局及第六組。

七、 申請報驗方式:
(一) 受理窗口:各分局報驗發證課及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二) 申請表格: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規定辦理。
(三) 國內生產工廠須事前向轄區分局辦妥監視查驗檢驗登記。
(四) 檢附文件:本局指定試驗室之試驗分析報告正本或取得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之國外生產廠場之檢驗紀錄正本(無則免附)。

八、 檢驗項目:

(一) 石油製品之檢驗項目及重點檢驗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如下表

石油製品之檢驗項目及重點檢驗項目
石油製品 檢驗項目 重點項目
航空燃油 總硫含量、蒸餾溫度、殘餘量、損失、銅片腐蝕、閃點、密度、存在膠 總硫含量
燃料油 密度、閃點、動黏度、流動點、含水量、水分及沉澱物、含硫量 含硫量
液化石油氣 成分(包含四碳烴、五碳烴、丙烯、1,3-丁二烯等)、含硫量、蒸氣壓、相對密度、銅片腐蝕性 成分、硫含量
航空汽油 含硫量、蒸餾性質、美制比重、含膠量、腐蝕性 含硫量
車用汽油 CNS1469所有品質項目 含硫量、含鉛量
車用無鉛汽油 CNS12614所有品質項目 含硫量、含鉛量、苯含量
車用柴油 CNS 1471所有品質項目 含硫量
普通柴油 CNS 1471-1所有品質項目 含硫量
煤油 含硫量、美制比重、銅片腐蝕、閃點、賽氏顏色、蒸餾性質。 含硫量

(二) 逐批查驗無不合格紀錄及抽批查驗抽中批之石油製品採行重點項目檢驗,未驗之其他檢驗項目將由本局編列監視計畫進行檢驗。逐批查驗有不合格紀錄之石油製品則檢驗全部檢驗項目。


九、 試驗單位:
(一) 重點項目由標準檢驗局轄區分局檢驗。
(二) 液化石油氣之重點項目以外之其他檢驗項目,廠商試驗室具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要求之檢驗設備及檢驗能力,得由本局各分局赴該廠商試驗室借用其檢驗設備,採臨場執行檢驗方式辦理檢驗。該項檢驗方式須由廠商向本局各檢驗機構申請核准,同意由其提供儀器設備供本局人員使用。
(三) 航空燃油、燃料油、汽油、航空汽油、柴油、煤油等石油製品其重點項目以外之其他檢驗項目由本局以委辦方式指定檢驗機構代施檢驗。


一O、 取樣:
(一) 方式:本局各分局派員於船上或保稅槽(須封存)或工廠儲槽取樣。
(二) 方法:依據「CNS 1217 K 6108 石油及其產品之取樣法」、「CNS 12952 K 6988 液化石油氣取樣法」。
(三) 數量:業者保存二份,本局取樣分局保存乙份(業者得具結不保存樣品,惟放棄爾後複驗權利)。
1. 液化石油氣:容量至少300ml×4(視需要每份得分裝於數支取樣瓶中)。
2. 燃料油:2,000 ml × 2 + 1000ml × 1
3. 航空燃油:20,000 ml × 2 + 1000ml × 1
4. 汽油:4,000 ml × 2 + 1000ml × 1
5. 煤油:2,000 ml × 2 + 1000ml × 1
6. 柴油:2,000 ml × 2 + 1000ml × 1

(四) 取樣器材由業者提供。


一一、 送樣:基於攜帶石油製品不得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考量,得由業者提供交通工具,由本局各分局人員送至檢驗地點。

一二、 檢驗方法:依據第四點所列中國國家標準,本局視需要得指定替代性之試驗方法。
註:
(一) 國際標準(ISO)及美國材料測試協會(ASTM)之航空燃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汽油、柴油及煤油規格書(Specifications)所指定之引用試驗方法,得為本局指定之替代性試驗法。惟以上替代性之試驗法,請使用者儘速按規定向本局第一組提出增(修)訂國家標準建議案。
(二) 液化石油氣之「硫含量」可採用「ASTM D 3246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sulfur in Petroleum Gas by Oxidative Microcoulometry」及「ASTM D5504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Sulfur Compounds in Natural Gas and Gaseous Fuels by Gas Chromatography and Chemiluminescence」測試。


一三、 檢驗時限:
(一) 液化石油氣:樣品送達後二個工作天,檢驗需檢討時至多五個工作天。
(二) 航空燃油、燃料油、汽油、柴油及煤油:樣品送達後三個工作天,檢驗需檢討時至多六個工作天。


一四、 監視計畫:
(一) 監視產品及項目:「採行重點項目檢驗」之石油製品進行重點項目以外之其他檢驗項目檢驗;「檢附指定試驗室報告」及「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廠場所生產」之石油製品進行全部檢驗項目檢驗。
(二) 試驗單位: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三) 檢驗時限:不受第十三點所述檢驗時限限制,惟限於樣品送達檢驗地點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
(四) 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之處理方式:其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同種類)產品改採逐批查驗並檢驗全部檢驗項目。經連續檢驗三批皆符合規定後,恢復監視。


一五、 先行放行:為加速輸入石油製品通關速度,報驗義務人輸入石油製品經報驗後得申請先行放行。

一六、 報告核發: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規定辦理。

一七、 不合格品之處理:
(一) 檢驗不合格者時,准予業者就原樣品辦理複驗一次。
(二) 不合格項目可立即改善時,可提改善計畫經本局核准,於完成改善後,可再專案辦理重行 報驗申請(僅限一次)。

  • 編修日期:2023/06/09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