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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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9)五字第 5001691 號函訂定全文8點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14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 0915002884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91年1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8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55002156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8點及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商品驗證登錄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































(二) 取得當地國認證機構之認證,且該認證機構必須已簽署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nc.)或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之多邊承認協定。































































前項第二款當地國無認證機構或已有認證機構而尚未簽署國際認證論壇或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之多邊承認協定者,得經由第三國已簽署任一該等協定之認證機構認證。但當地國認證機構嗣後簽署前述多邊承認協定者,申請者須於一年內取得該認證機構之認證。































































































三、 申請認可範圍以實施商品驗證登錄且經前點認證機構認證之範圍為限。































































































四、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證證書影本,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認可。































前項認證證書影本及申請書填具內容為外文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加附中文譯本。































國外之申請者得填具委任書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五、 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准予認可,認可有效期限為自發文次日起五年,期滿前三個月內得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五年為限。































審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得自核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































































六、 申請中或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本局得視需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前往查核,該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所需之旅費由經認可之驗證機構負擔。































































七、 虜gg認可之驗證機構,其認證範圍被減列且影響認可範圍時,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變更。































































八、 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接到本局通知由其認可登錄之廠商已取得驗證登錄後,應於執行該廠商例行追查作業時,確實稽核其品質管理系統,以確保驗證登錄廠商符合下列事項:































(一) 持續符合ISO 9001標準之要求。































(二) 持有取得驗證登錄商品最新版次之適用法規、法令及檢驗標準。































(三) 已依取得驗證登錄商品之檢驗標準建立適切之檢驗計畫加以執行;並提供適當之資源使品質管理系統持續有效運作。































































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執行前項追查作業,須填具驗證登錄廠場評鑑、追查查檢表,並於追查作業完成後三個月內,依轄區別將該查檢表送本局或所屬轄區分局歸檔備查。































































九、 憑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所核發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取得本局商品驗證登錄之廠商,其證書登載事項有所異動時(含增列、減列、註銷),核發證書之驗證機構應主動通知本局。































































一O、 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或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可:































(一) 認證證書被撤銷或註銷者。































(二) 認證範圍被減列者。































(三) 違反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者。































(四) 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一一、 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定之日起半年後始得重新申請認可。































































































  • 編修日期:2022/11/10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