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具有單一螺旋型燈座(無燈罩)及支撐、固定光源所需零件之燈具商品,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一般室內照明用燈具商品範圍,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輸入或運出廠場未符合檢驗規定之該類商品,本局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該類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者,依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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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修日期:2024/04/11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