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112年05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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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1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 絡 人:吳昌圖
聯絡電話:(02)86488058-259
電子郵件:ct.wu@bsmi.gov.tw
傳 真:(02)86489256
 
  
受文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電氣檢驗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經標六字第112600100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本局112年5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
議紀錄,業已公布於本局商品檢驗業務專區電子佈告網
頁,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
8850&xq_xCat=b&mp=1)網址下載參閱,請查照。
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臺中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財團法
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財團法人精密
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區域研發服務處(台
中)、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敦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世電電測有限公司、世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南德產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世創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鴻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全球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暐誠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譯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1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2 年 5 月 11 日(四)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陳簡任技正振雄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紀 錄:吳昌圖
宣導事項:
一、本局第六組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致性會
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二)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題,其內
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廠商同意書,避免
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的智慧財產權。
二、本局第三組
1.依 111 年 12 月 22 日經標三字第 11130011660 號商品解釋令: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含
密閉式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商品之檢驗標準 CNS 3615 第 5.14 節規定「空調機之冷
氣季節性能因數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檢驗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適
用,請自行於(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2106440414.pdf)網址下
載參閱。
2.依 111 年 12 月 23 日經標三字第 11130011980 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紫外線消毒(殺
菌)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2106682774.pdf)網址下載參閱。
3.依 112 年 1 月 9 日經標三字第 1113001244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電器材類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配線用插頭及插座(包括具無線控制、有線網路控制、定時控制、
聲音控制、移動感應、光感應、計算用電度數功能者)等 8 項商品)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3244598541.pdf)網址下載參閱。
4.依 112 年 1 月 17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0330 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濾(淨)水器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4021031161.pdf)網址下載參閱。
5.依 112 年 2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070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貯備型電熱水器商品)」,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5482503566.pdf)網址下載參閱。
6.依 112 年 2 月 20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1320 號商品解釋令:有關本局應施檢驗「電
壺」商品(電熱水瓶)CNS 12625 第 5.7 節,電器之每 24 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 Est,24
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檢驗規定」,自 114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7033715536.pdf)網址下載參閱。
7.依 112 年 3 月 8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1580 訂定「濾(淨)水器及具濾材之加熱飲水
2
設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8324855420.pdf)網址下載參閱。
8.依 112 年 3 月 8 日經標三字第 11230001680「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
規定」(開飲機、飲水供應機、貯存式電開水機),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78324653690.pdf)網址下載參閱。
9.依 111 年 2 月 22 日經標三字第 11130001200「應施檢驗電動削鉛筆機等 22 項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3C 電池充電器 CNS 60335-2-29(108 年版)),請自行於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45586135054.pdf)網址下載參閱。
三、第三組
依據 110 年 6 月 24 日經標三字第 11030003190 號修正公告,有關電風扇、真空吸塵器
(吸水清潔機)、電動食品碾磨器,電動食品混合器、電動榨汁機、燙(整)髮機及電
動按摩器具等 7 項商品,內部具有鋰系電池者,其單電池(包含電池組內之單電池)
應符合 CNS 15364(102 年版)及電池組應符合 CNS 62133-2(107 年版)或較新於前
揭標準之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之要求,並提供其他國家驗證機構之驗證文件(證
書)或 TAF 認證試驗室之試驗報告。其中取得 TAF CNS/IEC 62133-2 認證之試驗室,
以 CNS/IEC 62133-2 進行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者,其試驗報告上應有 TAF logo 並應符
合 TAF 相關規範;另外因 CNS 62133-2 目前尚非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之標準項目,爰
出具 CNS 62133-2 試驗報告時,不得有本局指定試驗室認可編號,或其他會造成他人
誤解之符號。
四、第三組
本局於 112 年 1 月 9 日以經標三字第 11130012440 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電器材類
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其中電子式家用配線用開關將於 114 年 1 月 1 日起列檢,其公
告檢驗標準有 CNS 60669-1(109 年版)及 IEC 60669-2-1(2021),經查目前國內 CNS
60669-1 尚無試驗室取得 TAF 資格、而 IEC 60669-2-1 僅有兩家取得 TAF 資格,且均未
向本局申請成為指定試驗室。建議有檢測能量之試驗室可儘速申請 TAF 資格,並向本
局申請成為指定實驗室。
五、第三組
依據本局 109 年 9 月 4 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3521 號書函,再次重申電機電子類商品
型式試驗報告數據引用規定及作法:
1.已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相同商品,其他申請人經原報告名義人同意授權,提供樣品予
原核發報告之試驗室並申請型式試驗,該試驗室應確認樣品與原型式試驗報告之商品
一致,且適用相同檢驗標準及版次後,始得引用原型式試驗報告之數據出具該相同商
品之型式試驗報告。
2.原型式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數據不得引用:
(1)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
安全等依規定不得作為申請證書或相關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文件者。
(2)已引用其他型式試驗報告之數據者。
3.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應確保原型式試驗報告之有效性,其有效性可至本局「商品檢驗
3
業務申辦服務」系統(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查詢相關資訊,若引用之型
號或證書經廢止者,則不得引用其數據。
4.引用他人數據之型式試驗報告除應符合原相關規範外,其報告內容另應載明型式比對
結果、需加測之項目、測試數據引用及其結果判定,並註明被引用之型式試驗報告編
號及數據引用出處等足以清楚鑑別之敘述。
5.另為確保商品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規定,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
準或其他本局認為有必要者,凡型式試驗報告被引用或引用同一數據之其他相同商
品,將一併辦理購、取樣檢驗或將其證書設定為逐批查(檢)核。
6.除前述型式試驗報告數據引用之規定外,引用他人數據之型式試驗報告請額外註明,
原型式試驗報告對應驗證登錄、型式認可之證書號碼,或原型式試驗報告未向本局申
請證書,以加速本局審查。
六、112 年 4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0 件。
新竹分局:抽測 0 件。
臺中分局:抽測 0 件。
臺南分局:抽測 0 件。
高雄分局:抽測 0 件。
4
討論議題:
議題一:亞信檢測科技公司提案
案由:
家電商品使用於馬達的溫度保護器,檢附證書(如下圖所示)之檢驗標準為 IEC/EN
60730-2-2,證書內未載明驗證次數。請討論是否須再評估附錄 D 溫度電動機保護器(規
定)?

節錄 CNS 60335-1 第 24.1.4 節及附錄 D 規定:



5

說明:
依 99 年 2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結論:



亞信檢測科技公司意見:
1.建議依 99 年 2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使用於馬達的溫度保護器,
其檢附證書標準為 IEC/EN 60730-2-2 不要求操作循環次數,亦無需評估附錄 D 溫度電
動機保護器。
2.若無檢附 IEC 60730-1 驗證文件,則依 CNS 60335-2-XX 隨產品檢驗,並須依 IEC
60730-1 之 11.3.5 至 11.3.8 及第 17 節,以第 1 類控制器進行及附錄 D 溫度電動機保護
器試驗。


6
臺南分局意見:
CNS 60335-1 第 24.1.4 節要求,「溫度電動機保護器與其電動機組合後在附錄 D 規定的條
件下進行試驗」,為單獨規定之條文,不論溫度保護器有無驗證文件,均須執行附錄 D 測
試評估。

基隆分局意見:
同意臺南分局意見。

南德產品顧問公司(TÜV SÜD)意見:
馬達的溫度保護器有無取得驗證,與評估附錄 D 規定,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說明如下:
1.馬達的溫度保護器除了有驗證之外,循環次數亦須滿足 CNS 60335-1 要求。一般證書應
該要有循環次數的資訊,此時馬達的溫度保護器為單一的保護器。
2.而直流馬達具有溫度保護器,本身亦須評估 CNS 60335-1 附錄 D,有自動復歸及非自動
復歸等不同的次數或時間的考量,係評估馬達搭配溫度保護器後,再執行附錄 D 時馬
達是否會產生過高的溫度或造成其他的危害或是溫度保護器安裝於馬達本體上是否能夠
有效的保護,此部份類似第 19.7 節馬達異常的延伸性評估。
3.如下圖所示為國外針對家電使用零組件之適用性有詳細說明,此部分針對馬達來說,縱
使馬達溫度保護裝置有歐規證書,且循環次數也滿足 IEC 60335-1 的要求,但是馬達本
體仍須獨立進行 IEC 60335-1 各項條件的評估。
4.綜上,即使馬達的溫度保護器具有歐規證書,但是含有溫度保護器的馬達仍須評估附錄
D。




7
德國萊因顧問公司(TUV)意見:
1. 99 年 2 月份的議題,當時引用標準是 CNS 3765,部分要求已與 CNS 60335-1 不同。以
現行公告之檢驗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4.1.4 節及附錄 D 規定,具有 IEC
60730-2-2 驗證但未載明壽命次數的馬達溫度保護器,無法省略附錄 D 試驗。
2.此議題應改討論,下列狀況是否可免測附錄 D,只依第 19.7 節進行堵轉試驗:
(1)具有 IEC 60730-2-2 驗證且載明壽命次數(例如,自動復歸型 300 次以上)的馬達
溫度保護器。
(2)廠商使用具有 IEC 60730-2-9 驗證且載明壽命次數(例如,自動復歸型 10000 次)
的恆溫器作為馬達溫度保護器。
3.如同意附錄 D 免測,則試驗報告的 24.1.4 和附錄 D,應如何呈現較為適當?

24.1.4 自動控制器之相關標準為 IEC 60730-1 及其所對應第 2 部個別標準,操作循
環次數不可低於下列要求

- 恆溫器 10000
- 溫度限制器 1 000
- 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 300 IEC 60730 認可零件,壽命
次數至少 300 次或以上
符合
- 電壓維持型非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 1 000
- 其他類非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 30
- 定時器 3 000
- 能源調整器 10000
在第 11 節試驗過程中會動作之自動控制器,如
果將其短路時亦能符合本標準要求,所宣告之
操作循環次數不適用。

溫度電動機保護器與其電動機組合後在附錄 D
規定的條件下進行試驗
IEC 60730 認可零件,壽命
次數至少 300 次或以上
符合

D 附錄 D (規定)
溫度電動機保護器

適用於電動機具有崁入式溫度電動機保護器,
須符合本標準的電器
IEC 60730 認可零件,壽命
次數至少 300 次或以上
符合
測試條件依標準要求 不適用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意見:
1. 99 年 2 月份一致性會議討論的適用標準為 CNS 3765,CNS 3765 第 24.1.4 節並未提及
附錄 D 之測試要求,以 99 年的決議來套用現行的標準 CNS 60335-1(103 年版)可能
已經不合適。
2.另 IEC 60730-2-2 第 17 節耐久性試驗內容為不適用 Part 1 要求,其中”附錄 AA 提供了
熱保護器和電機組合的耐久性測試資訊…”:
8

但附錄 AA 僅為參考(informative),於適用範圍也有提到”本附錄適用於電動機熱保護器
的測試,該測試只能與保護器預期使用的電動機一起進行。”:


現行電動機保護器證書大多是廣泛用途,若已與特定電動機進行測試,證書上應有搭配
測試的電動機型號。建議若電動機保護器證書無次數或無載明搭配使用之電動機型號
時,仍須依據 CNS 60335-1(103 年版)之附錄 D 進行測試評估。

結論:
1.本案家電商品使用之馬達溫度保護器具有 IEC 60730-2-2 驗證,惟證書未載明循環次數
的,仍須依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4.1.4 節要求,溫度電動機保護器與其電動機
組合後在附錄 D 規定的條件下進行試驗。
2.具有 IEC 60730-2-9 驗證,證書並載明壽命次數(例如,自動復歸型 10000 次),且證書
上呈現相關電氣參數,例如電壓、電流值等,均高於或等同產品規格得以免測附錄 D。



議題二: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代廠商提案
案由:
現行公告應施檢驗燈具商品檢驗標準 CNS 14335(88 年版)的絕緣距離可否比照 CNS
14335(109 年版)的下列要求:
1.沿面距離可以使用線性內插法計算。
2.工作電壓在 25 V 均方根值及 60 V 直流以下的沒有限制值,因表 10.2 之耐電壓試驗即
足夠。

說明:
之前 103 年 9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結論不可使用內插法(如下
所示),但近期已有公告 CNS 14335(109 年版),是否能參照部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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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103 年 9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議題 2 結論:
議題 2:
CNS 14335 的標準在沿面距離及空間距離的章節沒有提到距離可用內插法,但在 IEC
60598-1:1996 的版本就開始提到 table 11.1 的距離可以內差法來計算,請問國內在執行
CNS 14335 的同時是否也可以內插法來求出所需的限制值?
結論:CNS 14335 沿面距離及空間距離未使用內插法,不同意 IEC 60598-1:1996 的計算
方法。

臺南分局意見:
依 103 年 9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議題 2 結論辦理。

南德產品顧問公司(TÜV SÜD)意見:
不同意沿面距離及空間距離可混搭使用,說明如下:
1.目前 CNS 14335(109 年版)與 CNS 14335(88 年版)差異頗大,在新版的 CNS 14335
(109 年版),包括絕緣系統(耐壓、絕緣阻抗及距離等),若具有安定器或電源驅動裝
置等,另須評估 CNS 61347 標準,且整體照明系統須對應 CNS 14335(109 年版)附錄
X 規定的絕緣系統架構以評估燈具的絕緣要求。由於現行公告應施檢驗燈具商品之檢驗
標準尚未改版,受理案件時,某種程度上可接受 IEC 61347 的 CB,若依 CNS 14335
(88 年版)之距離要求,並搭配新版 CNS 14335(109 年版)的距離要求,重要的驅動
器部分以及未來要導入新版 CNS 14335(109 年版)燈具結構要求,會產生部分要求或
部分不要求的矛盾現象。
2.以新版 CNS 14335(109 年版)的沿面距離與空間距離等要求,考量的主要是帶電體與
可觸及外殼獲異極間的距離,並非考量電源驅動器或電子安定器等的要求。
註:新版 CNS 14335(109 年版)對於沿面距離可用內插法計算,但對於空間距離是不可
以用內插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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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CNS 14335(109 年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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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德國萊因顧問公司(TUV)意見:
現行公告應施檢驗燈具商品之檢驗標準為 CNS 14335(88 年版),無法與國際接軌,在未
公告修正改版為 CNS 14335(109 年版)之前,建議同意現行版本的沿面距離可以使用線
性內插法計算,因為使用內插法的 88 年版沿面距離還是比 109 年版嚴格,不會有安全疑
慮。







16
CNS 14335(88 年版)


CNS 14335(109 年版)


結論:
考量輸入進口之燈具商品已符合新版國際驗證標準,同意依現行公告應施檢驗燈具商品
之檢驗標準,其沿面距離各欄位間之值得以線性內插法計算。



議題三:昱鼎技術公司提案
案由:
CNS 60335-1 第 29.1.5 節對於工作電壓高於額定電壓,基本絕緣的空間距離最大值由以下
條件決定。
- 表 16 額定脈衝電壓。
17
- 若穩態電壓或循環峰值電壓頻率不超過 30 kHz,IEC 60664-1 表 F.7a 基於穩態電壓或
被預期發生會穿越間隙的循環峰值電壓。
- 若穩態電壓或循環峰值電壓頻率超過 30 kHz,IEC 60664-4 第 4 節基於穩態電壓或被
預期發生會穿越間隙的循環峰值電壓。
假設產品之額定輸入電壓為 100-240 Vac,海拔 2000 m,過電壓類別 II,於印刷電路板上
鄰近之初/次級銅箔所量測之最高工作電壓/頻率分別為 260 Vrms / 600 Vpaek / 63 kHz,請
討論在前述條件下 CNS 60335-1 表 16 所引用之額定脈衝電壓為以下何者?
A:2500V
B:2529 V [(260-240)× 1.414+2500=2528.28]
C:其他
昱鼎技術公司意見:
依 CNS 60335-1 第 3.1.10 節額定脈衝電壓定義,本公司認為應為 2500 V。



臺南分局意見:
同意昱鼎技術公司意見。

基隆分局意見:
同意臺南分局意見。

南德產品顧問公司(TÜV SÜD)意見:
產生高頻現象大部分是:
1.跨於一二次側 switching mode transformer 兩端,以及;
2.負離子高壓產生器或;
3.微波爐內的高壓變壓器。
以本案提供之資訊,工作電壓為最高工作電壓/頻率分別為 260 Vrms / 600 Vpaek / 63
kHz,研判是跨於一二次側 switching mode transformer 兩端的特性,這兩端距離會依下列
方式評估:
18
路徑 1:
家電產品的額定脈衝電壓為 overvoltage category II。該產品的輸入額定為 100-240 V,依
表 15 為 overvoltage category II 欄位的 2500 V。再依表 16 選擇 2500 V 欄位,基本絕緣為
1.5 mm,強化絕緣之空間距離,使用較高一級的額定脈衝電壓,應為 3 mm。一般家用
switching power supply 兩端產生的工作電壓,並非額定脈衝電壓,因此以 2500 V 定義,
這種情況並不會使用內插法來看待表 16。

IEC 60664-1「Insulation coordination for equipment within low-voltage systems − Part 1:
Principles, requirements and tests」(CNS 15620(101 年版)「低電壓系統下設備之絕緣協
調-第 1 部:原理、要求及試驗」)



19


路徑 2:
Switching mode transformer 若是安全隔離變壓器,依據標準規定須評估 CNS 60335-1 附錄
G 或另外評估 IEC 61558-2-16 附錄 BB。無論是 CNS 60335-1 附錄 G 或是 IEC 61558-2-16
附錄 BB,其距離都必須要再評估到 IEC 61558-1 第 26 節的距離要求。




路徑 3:
f≤30 kHz
空間距離依據 IEC 60664-1 表 F.7a,並基於穩態電壓或被預期發生會穿越間隙的循環峰值
電壓。強化絕緣的距離為基本絕緣的 1.6 倍。
20

路徑 4:
f>30 kHz
IEC 60664-4 第 4 節基於穩態電壓或或被預期發生會穿越間隙的循環峰值電壓。
Homogeneous field condition(均勻電場)考量 60664-1 的表 F.7a case B × 1.25
發生間隙擊穿電壓降低的臨界頻率。均臨界頻率 fcrit,在該頻率下,擊穿電壓的發生,取
決於間隙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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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homogeneous field condition 非均勻電場


以安全隔離 switching mode 變壓器而言,依據路徑 1、路徑 2 及(路徑 3 或路徑 4)三者
評估後互比,取最大值作為其限制值。

結論:
本案依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9.1.5 節規定,其額定脈衝電壓為 2500V。



臨時動議:世創電子科技公司代客戶提案
案由:
如下圖所示 USB 手持風扇商敏為 III 類電器,其護網前方有一卡通立體造型(圖一),而
右上有裝飾用玩偶及放置用造型底座(無電子零件),皆為可拆之配件(圖二),請討論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2.44 節(電器的外殼其造型與裝飾應不得類似於孩童的玩
具)之符合性。









22


圖一

圖二


參考圖
結論:
本案符合 CNS 60335-1(103 年版)第 22.44 節規定。
立體造型
可拆裝

  • 編修日期:2024/03/20
  • 上稿單位:檢驗技術組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