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107年度第4季物性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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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度第 4季物性檢測技術
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07 年 12 月 03 日(一)上午 9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第六組電化教室
三、主 持 人:楊副組長紹經 記錄:宋志堅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
五、宣導事項:無
六、討論議題:
議題一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提案
案由:
行李箱型號編列問題,討論一致性做法。(提案單位主動撤案)
議題二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提案
案由:
行李箱型號命名模式,討論一致性做法。
說明:
型號若有中文字或其他符號,有時會被要求修改,業者被要求修改文件容易抱怨公告上並無相關
規定。如:型號「301-29 吋」被要求修改成「301-29」或 : 100-藍色,被建議修改為 100-Blue。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意見:
是否能有一致性的判定準則與填寫方式,並在正式文件上公告。
基隆分局意見:
業者有權利決定如何命名型號,無需訂出型號命名模式。
第六組意見:
型號格式並無特別要求,係依業者公司需求編訂。
結論:
有關行李箱型號係廠商業者便於管控自有商品所賦予之代號,該型號格式未於「旅行箱商品檢驗
作業規定」被規範亦未於相關一至性會議中有被特別提出要求,即型號格式係依業者公司需求編
訂,中英文、數字編排皆能符合要求;本議題說明內所舉型號「301-29 吋」、「301-29」、「100-
藍色」、「100-Blue」等格式使用上都可接受。
議題三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提案
案由:
行李箱申請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需檢附文件與公文上所載不一致,請討論一致性做法。(提案單
位主動撤案)
議題四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提案
案由:
行李箱變更申請案提出申請順序與技術文件填寫問題,請討論一致性做法。(提案單位主動撤案)
議題五: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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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行李箱業者要求提供技術文件審理標準
說明:
技術文件如商品型式分類表和零組件清單,業者常因被要求修改補件,抱怨相關公告文件上並無
說明一致性的審理標準。
範例 1:商品型式分類表
修改前-
主型式 型號/規格 材質 尺寸 彩色照片 備註
NL-T1802-ABS NL-T1802/宣
稱載重 14kg
ABS 塑膠 29 吋
50cmx30cmx76cm
如附件一 拉桿為兩段式,
與 系 列 型 式 不
同,請參考報告
號碼 ooo
宣 稱 載 重
12kg
ABS 塑膠 26 吋
47cmx28cmx72cm
拉桿、輪子、手
把等相關配件與
主型式相同,請
參 考 報 告 號 碼
ooo
宣 稱 載 重
10kg
ABS 塑膠 24 吋
43cmx27cmx68cm
拉桿、輪子、手
把等相關配件與
主型式相同,請
參 考 報 告 號 碼
ooo
核准通過版本-
主型式 型號/規格 材質 尺寸 彩色照片 備註
NL-T1802-ABS
NL-T1802/宣
稱載重 14kg
ABS 塑膠
29 吋
50cmx30cmx76cm
如附件一
1.拉桿為兩段式,
與 系 列 型 式 不
同,請參考報告號
碼 ooo
2.另有同型式,尺
寸 不 同 , 型 號
NL-T1802-26;
26 吋
47cmx28cmx72cm
,宣稱載重
12kg,拉桿、輪
子、手把、材質等
相關配件均與主
型式相同,僅尺寸
不同,請參考報告
號碼 ooo
(如附件二)
24 吋
43cmx27cmx68cm
,宣稱載重 10
kg,拉桿、輪子、
手把、材質等相關
配件均與主型式
相同,僅尺寸不
同,請參考報告號
碼 ooo
(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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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2:零組件清單
修改前-
核准通過版本-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意見:
是否能公告一致性的審理標準。
基隆分局意見:
審理標準應遵照總局召開的研討會會議紀錄。
第六組意見:
按舉範例 1應為業者填寫格式不符要求,已有與業者溝通並有告知指定試驗室處理原則,目前類
似情形皆無再發生。範例 2應是視情況請業者詳述構件情形,並無有造成業者困擾情形。
結論:
商品型式分類表(範例一)
1.有關商品型式分類表現有備註欄位填寫內容包括註明主系列型式零組件差異處、配合產製試驗
報告及提報同型式核備資料等;以上備註填寫目的供後市場或入關購(抽)樣比對藉以判斷是否
屬同型式,當有檢測不合格時同型式商品(例如:黑色行李箱檢測不合格,同型式黃色行李箱)
亦將一併核判不合格。範例一所舉型式分類表,填寫內容訴求點在於同型式下申辦核備,為能
使後續查核比對作業及減少資訊揭示不清所導致紛爭,要求業者詳細填寫且符合本局格式要求
有其必要性。
2.現有商品型式分類表備註欄加註內容因填寫排列造成表格冗長情形,建議可參照其他類產品,
除填寫商品型式分類表(於備註欄僅加註主要零組件、試驗報告編號及需核備件數)外,可另外
設計表格特別就主系列型式重要零組件建立出差異比較表及供同型式下核備細目資料填寫。
零組件清單(範例二)
原則上構件結構、材質組成應敘明清楚避免混淆,例如範例二之拉桿單就橫條 PP無法想像與
拉桿把手 PP進行聯結,另「鋁條」字句著眼於實體結構與空心鋁管相較顯為不符;為避免敘
述語意不清所造成誤解,零組件清單規格內容填寫應依實際材質結構組成(如內外層分別屬何
種材質)、各構件組建情形(管體或實心條狀)詳細交待清楚即可。
議題六: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提案
案由:
行李箱配件-伸縮拉桿之型式判定原則。
說明:
針對伸縮拉桿之型式是否不同之判定,之前有收到說明文件如下,但目前總局提供之判定為拉桿
把手若材質、段數相同,但截面積不同,即算是不同型式,需要進行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與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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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及上述文件有所不同。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意見:
是否有一致的判定方式。
基隆分局意見:
行李箱配件-伸縮拉桿之型式判定應遵照總局召開的研討會會議紀錄
第六組意見:
非相同零組件(零件代號不同)即視為不同構件,建議需被要求檢測。
結論:
1. 拉桿把手若材質、段數相同,僅截面積不同時因無法就細部差異分辨出試驗結果影響程度,
理應被認為屬相同構件。
2. 維持本組 106 年 5月 3日召開「行李箱驗證登錄案審理一致性研討會」臨時動議第(一)項決
議內容不變。
議題七: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提案
案由:
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英文名稱是否皆必須填寫並限定為「Children’s bedguards」?
說明:
如案由,公告上商品型式分類表填寫範例如下: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意見:
是否有正式說明供業者參考與依循。
基隆分局意見:
無意見
第六組意見:
實際審核時英文名稱並無嚴格要求,業者可視商品實際情況或參酌國家標準提供英文名稱做為填
寫採用之依據。
結論:
依第六組意見辦理
議題八: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提案
案由:
定義 L型杖握把之長度範圍。
說明:
依 CNS 15192 (2013) 第 5.5 節 規範內容對於 L型杖握把之長度定義是參考示意圖(如圖一),
其中 L型杖握把之長度要求須為 100 mm 以上,因此 L型杖握把長度範圍的界定會影響合格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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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圖二 疑義之樣式示意圖。
第六組意見:
L 型杖握把之長度的範圍要有明確量測點。建議如下:
說明:L之量測應考量方便使用者手部能握持並施力之長度為原則,所提之疑義,建議如下右圖
所示之量測法,如此應能符合標準規定及使用者之需求。
圖中“a”所示為正常使用狀況握持
時手指(通常為食指)可接觸之部位。
結論:
有關握把長度之要求,係考量使用者於正常使用狀況 下握
持及施力之便利性,故有關 L型握把之
長度(L)量測在不違反標準規定之情形下,可量測正常 使用
下握持時手指(通常為食指)可接觸的最內側處至握把外緣間之距離(如上左圖)。
議題九:高雄分局提案
案由:
以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代替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證書,證書到期重新申請時檢驗報告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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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說明:
目前業者申請鋼筋驗證登錄證書,皆以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取代型式試驗報告。鋼筋產品驗證登錄
證書到期重新申請時,依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第六條第二、三項要求進行審查,其中「有
效之型式試驗報告」依第三條第四項第 2款規定,要求鋼筋廠商於每次重新申請時,檢附一年
內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進行審查。
目前正字標記所使用標準標準 CNS 560 版次為 107 年版,與驗證登錄公告版次(103 年版)不同,
若要求廠商檢附一年內正字標記試驗報告代替型式試驗報告,將遭遇下述問題:
1.SD490 鋼筋無正字標記試驗報告可用。
2.SD280、SD280W、SD420 以及 SD420W 鋼筋正字標記檢驗報告所使用檢驗標準版次與驗證登錄公
告使用版次不同,報告無法替代。
3.業者可否以 107 年版之 SD490W、SD550W 以及 SD690 鋼筋正字標記報告,申請以專案規格辦理
驗證登錄證書申請。
4.另外,SD550W 以及 SD690 鋼筋以專案規格申請驗證登錄,本局實驗室是否有足夠檢測能量可
進行型式試驗?。
第三組意見:
1.未公告改版前 SD490、SD280、SD280W、SD420 以及 SD420W 鋼筋正字標記檢驗報告所使用檢驗
標準版次仍應與驗證登錄公告使用版次相同,報告始可替代。
2.業者可以 107 年版之 SD490W、SD550W 以及 SD690 鋼筋正字標記報告,申請以專案規格辦理驗
證登錄證書申請,本局無法檢測部分請以監督試驗執行檢驗。
3.若本局試驗室或指定試驗室有足夠檢測能量可進行型式試驗,本組將配合公告更新檢驗版次。
第六組意見:
本局規劃新竹分局為鋼筋專業實驗室,經查新竹分局目前有 100 噸萬能試驗機,又第六組有 50
噸萬能試驗機,目前無法執行 SD550W 以及 SD690 鋼筋檢測。
結論:
1.有關 SD280、SD280W、SD420 以及 SD420W 鋼筋正字標記檢驗報告所使用檢驗標準版次與驗證登
錄公告使用版次不同,報告無法替代一點;三組表示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使用國家標準版次,要
與驗證登錄公告使用之國家標準版次相同,才可以替代。三組表示將配合盡快更新驗證登錄使
用之國家標準版次。
2.107 年版之 SD490W、SD550W 以及 SD690 鋼筋正字標記報告,業者可否提出以專案規格辦理驗
證登錄證書申請;第三組表示將配合盡快更新驗證登錄使用之國家標準版次。
3.SD550W 以及 SD690 鋼筋以專案規格申請驗證登錄,本局實驗室是否有足夠檢測能量可進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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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試驗;針對該點主席裁示請第三組研議開放指定實驗室進行型式試驗。
議題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提案
案由:
太陽眼鏡金屬框之認定及測試部位及方式確認。
說明:
太陽眼鏡之框架有分金屬框及非金屬框,但目前市面上有很多金屬塑膠框混合的產品要如何去判
定?金屬材質的部分要進行鎳釋出,測試部位要如何判定,另外測試目前依照的測試方式到底為
何?
第六組意見:
建議以鏡腳材質判斷金屬框或非金屬框。
結論:
鏡腳或鏡框其中一個部位為金屬材質就應該認定為金屬框鏡腳有機會長期接觸的部位,又舊版標
準(CNS 15067 101.9.4)沒有說明部位,僅要求測試有機會長期接觸皮膚的部位,所以維持先前
認定只測鏡腳。
議題十一:臺灣電子檢驗中心 (ETC)提案
案由:
太陽眼鏡新修正檢驗標準提案。
說明:
1. 第 5.2 節中透光率及濾光鏡種類,若屬已裝配之目鏡,應以左眼或右眼基準點之視感透光率
做分類?
2. 第 5.3.1 節中,視感透光率之均勻性量測位置之定義?
3. 第 5.3.4.2 節中偏光效率於 CNS15971 第 7.10.2.2(c)如何調整以獲得偏光最大透光率?
4. 第 7.2 節中,眼鏡架變形及濾光鏡保持,c 值如何定義?
5. 第 5.3.2 節中,光信號偵測(紅、藍、黃、綠四種燈號)視效函數係引用白熾燈抑或 LED 燈?
6. 第 5.3.4.3.1 節中,有部分小鏡框眼鏡無法符合 10 mm 規格要求。
7. 第 4.1 節如何判定光滑且無銳利凸出物之結構檢查。
臺灣電子檢驗中心意見:
1. 應以左眼基準點做分類。
2. 規範敘述為任意 2 點間,建議一致化濾光鏡視感透光率之均勻性量測位置(垂直位置者,僅針
對非漸層濾光鏡施作)。
3. 建議偏光濾鏡以 0 度定義為最大透光率。
4. 應採 CNS15971 第 9.6.3 節中基準點間之距離(水平面)及方框中心之距離(垂直面)。
5. 建議會中討論一致性引用視效函數即可。
6. 建議無法涵蓋 10 mm 規格之小框眼鏡,應以 5 mm 圓內為檢測規格。
7. 建議統一以燈箱照射,以判定有無突出物。
結論:
有關上述說明各項疑點對應決議如下,
1. 以左眼為基準點。
2. 量測距離基準點 20mm 的上下左右 4 點,如果鏡片太小就量測距邊緣 5mm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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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 0 度定義為最大透光率。
4. c 值即為瞳距。
5. 白熾燈。
6. 量測距邊緣 5mm 處。
7. 在光線充足之燈箱照射下檢查。
議題十二:新竹分局提案
案由:
業者申請商品驗證登證或型式認可證書案件,可向任一轄區分局或第六組申辦,惟技術文件審查
應回歸該公司所在地之轄區分局或第六組辦理審查。
說明:
日前一家業者(公司所在地位於 OO地區,非屬桃竹苗轄區)至本分局申請壁掛式陶瓷臉盆商品型
式認可,本分局基於服務廠商精神受理該公司申請案件,並經由資訊系統送件至該公司所屬之
轄區分局,並以電話通知,惟該分局遲遲不收件。由於案件已擱置 4天,且業者急於取得證書,
辦理報驗通關手續,為避免造成業者對本局觀感不佳,本分局將案子收件並完成審查、發證作
業。
新竹分局意見:
建議與飲水用水龍頭等商品申請及審查模式,廠商可跨轄區申請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證書,惟
技術審查應回歸廠商所屬轄區檢驗單位審查。
第六組意見:
業者申請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可跨轄區申請,若受理轄區單位具檢驗或審查能力則可進
行審查,無需回歸該業者公司所在之轄區,以避免案件轉移造成延宕及對本局觀感不佳。
結論:
業者申請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公告之商品若已規劃有專業實驗室,則以專業實驗室為
審查單位,若尚未規劃有專業實驗室則回歸以所在轄區分局為審查單位。
議題十三:新竹分局提案
案由:
有關壁掛式陶瓷臉盆型式認可之逐批檢驗經抽中批檢驗結果判定建議一致性作法。
說明:
1. 依據「壁掛式陶瓷臉盆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略以,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抽中批之旨
揭商品取樣 2件,實施重點項目檢驗(載重試驗)。
2. 本分局現行做法為檢驗第 1 件樣品,未通過載重試驗,則再檢驗第 2 件樣品,若第 2 件樣品
通過載重試驗,則判定為合格;若第 2件樣品仍未通過載重試驗,始判定為不合格。
3. 未通過載重試驗之原因,除了商品本身品質因素外,亦可能於安裝過程,螺栓鎖太緊而造成
容易破裂。
新竹分局意見:
請第六組及高雄分局協助提供檢驗之判定方式,使壁掛式陶瓷臉盆檢驗有一致性之判定作法。
第六組意見:
目前本組做法為第 1件樣品檢驗不合格即判定不合格,備品主要為安裝、搬運過程中不慎造成破
裂或複驗之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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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壁掛式陶瓷臉盆型式認可之逐批檢驗經抽中批,取樣 2件,第 1件樣品檢驗不合格即判定不合格,
備品主要為安裝、搬運過程中不慎造成破裂或複驗之樣品。
七、臨時動議:
議題一:台中分局提案
案由:
有關第六組 106 年 5月 3日召開「行李箱驗證登錄案審理一致性研討會」臨時動議第(一)
項決議內容之腳輪變更判定原則,其中「型式變更」語意不清,提請討論並予釐清。
第六組意見:
行李箱腳輪構件除輪體外尚包括座體部分,在判斷腳輪變更時,腳輪判斷單、雙輪、結構屬鏤空
或實心,座體部分則就可視外觀判斷形狀、條紋飾物是否有變異;有關「型式變更」係指輪體
輪 肋線條及紋路排列變更,另亦包括座體部分可視外觀改變。
結論:
1. 有關行李箱腳輪構件包括輪體及座體部分,所涉及「型式變更」因本議題無提供實際案例,
無法討論判斷何種態樣屬於變更,那些態樣屬於相同構件。
2. 請台中分局調查已有接觸之行李箱實物案例,另行提出就個案逐一討論。
議題二:第六組提案
案由:
有關行李箱零組件清單內之輪組圖片該如何拍攝?建議一致性作法。
說明:
零組件清單內業者所檢附輪組圖片不完備,將影響比對判定結果。
第六組意見:
建議應由不同角度或掀開遮護蓋以確認結構細部是否有變異。(如附圖)
有遮護蓋無法確認結構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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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同角度及掀開遮護蓋以確認結構細部
結論:
為避免行李箱後市場或入關購(取)樣因檢附技術文件揭示不清造成主要零組件比對上困難,有關
零組件清單內圖片揭示以「不造成混淆無法認定,越清楚越好」為原則;例如:腳輪座構件(如
上附圖)僅有ㄧ張遮護蓋之圖片,顯無法瞭解輪子本體內部構造,此時應該另行檢附不同角度及
掀開遮護蓋以確認結構細部(鏤空或實心、輪肋線條及紋路排列情形),又座體如因腳輪遮掩無
法呈現詳細外觀形狀供瞭解認定時,則需以不同視角拍攝座體。
議題三:高雄分局提案
案由:
有關金屬類製品(鋼筋)現行正字標記與驗證登錄的化學成分收費不同,廠商有所疑義,希望能夠
找出解決的方法。
結論:
第一組表示為推廣正字標記,減輕廠商試驗負擔,金屬材料化學成分檢驗費上限 5000 元(841114
檢台(84)四字第 24029 號),所以才會造成和驗證登錄收費不同,但是驗證登錄型式試驗報告效
期較長,不用每年試驗,和正字標記不同,基於推廣正字標記,傾向維持原來收費。
八、散會:中午 12 時 10 分
- 編修日期:2024/03/20
- 上稿單位:檢驗技術組
更新日期: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