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會議1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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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
開會時間:103 年 9 月 24 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局汐止電氣檢驗科技大樓簡報室
主 持 人:龔科長子文(尹技士先榮代)
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單
記錄及電話:陳啟銘(02-86488058 分機 253)
公布事項:
1、第三組:
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商品之限檢驗範圍有疑義時,尤其指限檢驗商品所使用之
電源種類及規格範圍部分(例如:電捕昆蟲器商品以分離式交流轉直流之電
源轉接器供電使用,非屬本局電捕昆蟲器應施檢驗範圍),應洽詢本局第三
組判定,避免本局所屬各單位發生判定不一致。
2、第六組:
依據本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5 日簽核內容辦理:
建請第六組於檢驗一致性會議內容註明「本局相關法規法律位階高於檢驗一
致性會議,檢驗一致性會議僅係補強與釋示作用」。
3、第六組:
本局各單位及本局指定試驗室於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所提出的議
題,其內容引用到廠商技術文件、電路圖、產品照片‧‧‧等等,應先取得
廠商同意書,避免本局將其議題及結論內容公布在本局網站時,侵犯到廠商
的智慧財產權。
4、第六組:
103 年 8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審查抽測結果:
基隆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新竹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台中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台南分局:抽測 2 件,符合。
高雄分局:抽測 1 件,符合。
5、第六組:
依據103年 9月 1日經標三字第10330005380 號函 103年 8月 22日本局第三
組「研商轉接電源線組專案規格核備事宜」會議紀錄:
(1)因轉接電源線組商品推陳出新,該商品之插座倘具防脫落裝置,其夾持
力較大超出 CNS 690 第 4.1 節要求之範圍,原則上同意該商品申請專案
規格核備,不適用 CNS 690 第 4.1 節「夾持力」規定;惟該商品在插拔
試驗後,仍須符合最小夾持力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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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商品之插座倘具防脫落裝置,建議另為一種型式,須分開申請型式試驗
報告及證書,且依據專案規格辦理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產品,其驗證登
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中「依據標準」欄位內,將予加註本案核准之日期
及文號。
(3)建議前述規定在新申請案或證書展延案時實施。
6、第三組:
6.1 依據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4 日經標三字第 10330004580 號令,修正「家用
電器執行檢驗適用國際電工標準 IEC 60335 第 2部系列標準之區域性差異
表」,並自即自生效。
說明:
為避免政府機關對相關商品法令重複要求,造成業者困擾,爰刪除本局於 96
年 1 月 5 日以經標三字第 09530008380 號令訂定檢驗標準 IEC 60335-2-15
第 32 節增加:「飲用水容器塑膠部分須符合衛生署頒訂『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衛生標準』中有關塑膠類之相關規定」之區域性差異。
修正前
IEC 標準 區域性差異內容
60335-2-2 第 25.7 節增加:得使用 CNS 3199、546、6556、10741 同等級之電
源線
60335-2-4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60335-2-5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第 23.101 節增加:得使用 CNS 3199 或 CNS 6556 同等級之電線
60335-2-6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60335-2-7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60335-2-9 第 25.1 節增加:得使用符合 CNS 6797 之插接器
第 25.7 節增加:得使用 CNS 546 之具有氯丁二烯被覆花線線材
60335-2-15 第 6 節增加:「開飲機商品」須符合防水等級 IPX1 要求
第 32 節增加:「飲用水容器塑膠部分須符合衛生署頒定『食品器具
包裝衛生標準』中有關塑膠類之相關規定」
60335-2-24 第 25.7 節增加:得使用 CNS 3199、546、6556、10741 同等級之電
源線
60335-2-25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60335-2-55 第 25.7 節增加:得使用 CNS 546 之具有氯丁二烯被覆花線線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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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IEC 標準 區域性差異內容
60335-2-2 第 25.7 節增加:得使用 CNS 3199、546、6556、10741 同等級之
電源線
60335-2-4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60335-2-5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第 23.101 節增加:得使用 CNS 3199 或 CNS 6556 同等級之電線
60335-2-6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60335-2-7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60335-2-9 第 25.1 節增加:得使用符合 CNS 6797 之插接器
第 25.7 節增加:得使用 CNS 546 之具有氯丁二烯被覆花線線材
60335-2-15 第 6 節增加:「開飲機商品」須符合防水等級 IPX1 要求
60335-2-24 第 25.7 節增加:得使用 CNS 3199、546、6556、10741 同等級之
電源線
60335-2-25 第 6 節增加:額定電壓 130V 以下之產品,得為 0I 類
60335-2-55 第 25.7 節增加:得使用 CNS 546 之具有氯丁二烯被覆花線線材
6.2 依據中華民國 103 年 8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10330005160 號函,修正「應施
檢驗電動食品研磨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並自即自生效。
經濟部標檢局應施檢驗電動食品研磨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品名 參考貨品分
類號列
品名 貨品分類號
列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
電動食
品碾磨
器(現檢
驗單相
交流
300V 以
下者)
8509.10.00.00.
2A
8516.79.00.00.
7Y
電動食品
碾磨器
(現檢驗
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者)
8509.10.00.00.
2A
CNS 3765(94 年
版)
、IEC 60335-2-14
(2002-10)以及
CNS 13783-1
驗證登錄
(模式二
加三)或
型式認可
逐批檢驗
其他檢驗規定:
修正後之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屬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稅署或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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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六組:
(1)感應電動機產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原則
標準 產品名稱 型式分類
CNS 1056 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同一號
列)
全部為一系列
CNS 1057 低壓單相感應電動機(同一號
列)
1. 電容器運轉型
2. 分相起動型
3. 電容器起動型
4. 電容器起動電容器運轉
型
CNS 14400 低壓三相鼠籠型高效率感應電
動機(同一號列及同一能源效
率等級)
1. 框號:63M~160L
2. 框號:180M~200L
3. 框號:225S 以上
CNS 3618 100W 以下單相感應電動機(同
一號列)
全部為一系列
(2)「低壓三相鼠籠型高效率感應電動機」驗證登錄證書有關「能源效率」及「型
號」標示原則
「低壓三相鼠籠型高效率感應電動機」商品如符合 CNS 14400(101 年版)能源
效率基準 IE2 或 IE3 要求時,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將登載其符合能源效率等
級,考量驗證登錄型式能效基準一致性,不同能效基準(IE2 或 IE3)產品
將分屬不同證書登載。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型號應加註極數與額定輸出功率等訊息,以便於後續管
理。
能源效率登載範例:依據標準:CNS 14400(101 年版)IE2 或依據標準:CNS
14400(101 年版)IE3
(3) 電動機產品型式試驗抽樣原則
A.針對主型式規格最大及最小額定輸出功率電動機各抽樣 2 顆進行試驗(1
顆為全項測試用,1顆為構造檢查用);並就同一型式最大及最小額定輸
出功率之型號,各抽樣 2 顆進行試驗(1顆為全項測試用,1顆為構造檢
查用)。
B.另有關系列型式與主型式差異部分,由本局指定試驗室自行評估是否加
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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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要零組件或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序號
主要零
組件
零組件或材
料名稱
廠牌/
製造商
規格/
型號
取得
標誌
各 零 組
件 或 材
料 對 應
之 電 動
機 系 列
型號
備註
漆包線
1 固定子
矽鋼片
矽鋼片
主軸鋼材 2 轉子
鋁錠
3 框架 銑鐵
4 托架 銑鐵
軸承
5
電動機
其他部
位 出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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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
議題 1:工業技術研究院提案
1.CNS14400 (2012) 75KW 檢驗需測試幾台馬達?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資料?
2.關於產品型號問題
(1)是否不能採用萬用字元,例如:(X)PFC
(2)是否每一個馬力/極數 就要獨立一型號?
例如:
规型號 KW 框號 極數
TH160M1-2 11 D160M 2
TH160M1-4 11 D160M 4
TH160L1-6 11 D160L 6
還是同一系列產品只要共用一型號即可,且銘板內容一致性即可?
例如:大同 IE2 型號: FPFC,則不同 KW / POLE 都可共用此型號
結 論:1.申請本產品驗證登錄應檢附文件如下:
(1)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2)本局或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3)符合型式聲明書。
(4)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另有關電動機檢驗測試所需數量等相關資訊,請參考本會議公布事項
第 7 項。
2.商品型式及系列型式登錄應具有唯一性
(1)依據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之一規定,略以「…驗證登錄商品
之登錄型式,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但商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
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前項型號、規格、代表文字或編碼,應具
有識別之唯一性,由申請人於申請驗證登錄時指定之。」
綜上所述,產品型號不得使用萬用字元,以確保識別之唯一性。
(2)同一系列商品得共用同一型號,惟該型號所屬產品規格應於型式
試驗報告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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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2: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1.當燈具產品申請CNS14335時若其搭配之LED驅動器已取得 CB 報告/
證書,是否可比照資訊類產品之宣告決議辦理,其相關內容如下:
當待測設備內含模組時,但該模組為非屬應施檢驗產品時:
若該模組已單獨取得IEC之CB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則僅需檢附證明
文件及此模組之重要零組件一覽表。
2.CNS 14335的標準在沿面距離及空間距離的章節沒有提到距離可用內
插法,但在 IEC 60598-1;1996的版本就開始提到table 11.1的距離可以
內差法來計算,請問國內在執行CNS 14335的同時是否也可以內插法
來求出所需的限制值?
3.針對CNS 14335之測試報告,是否可以萬用字元表示例如:ABC-XXX
(X=0-9, A-Z or Blank FOR 市場銷售區分),並檢附代表性銘版即可(無
須個別展開),唯獨於申請書上將所有型號全部列出。
台南分局意見:
1.1 接受有 RPC 證書的電源驅動器,該電源驅動器符合 CNS 14336-1 或
CNS 14408 的認證,不用隨 CNS 14335 測試。
1.2 符合 IEC/EN 61347-2-13 的認證(CB、VDE、TUV…等),電源驅動器
不用隨 CNS 14335 測試。
1.3 不接受 CB 測試報告。
2.公告為CNS 14335,須依據CNS 14335辦理。
3.證書使用 ABC-XXX 萬用字元,於後市場管理管理可能會出現問題,
如一般(專案)市購檢測時,PCM 系統輸入型號尋找證書或報告時,
可能找不到正確的證書或找不到證書,且當檢測不合格時,後續違規
追踪處理可能會衍生一些問題,如涉及廢證問題等。故建議驗證登錄
證書的型號不可用「萬用字元」。
結 論:1.燈具產品使用之電源供應器檢試驗要求如下
(1)依 CNS 14336 或 CNS 14408 標準所取得之驗證登錄之電源供應器,
僅得使用於 CNS 14336 或 CNS 14408 標準所規範之成品上。若要使
用於家電或燈具產品時須加測與標準(IEC61558-1 及 IEC61558-2-17
或 IEC61558-2-6)差異之部份。
(2)經 IEC 61558-1、IEC 61558-2-6、IEC 61558-2-16、IEC/EN 61347-2-13
等系列標準驗證之電源供應器,得依該零組件驗證結果判定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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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燈具產品使用未經驗證之電源供應器,視為燈具之一部分依 CNS
14335(88 年版)要求,執行隨產品檢驗判定符合性。家電產品使用未
經驗證之電源供應器,依 CNS 3765 (94 年版)第 24.1.2 節要求,其安
全隔離變壓器依 CNS 3765 (94 年)附錄 G 執行隨產品檢驗判定符合
性。
2.CNS 14335沿面距離及空間距離未使用內插法,不同意IEC 60598-1
:1996 的計算方法。
3.測試報告封面頁之型號,可以萬用字元表示,但測試報告中必須說明「萬
用字元」之編碼原則及其差異性。
另向本局申請商品驗證證書登錄時,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之
一,略以「‧‧‧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但
商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前項型號、規格、代
表文字或編碼,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由申請人於申請驗證登錄時指定
之」辦理。
議題 3:台灣優力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有關於 CNS 15387 的條文 6.6 指出,”電池組端子應標示極性符號”,若
電池組的端子本身有防呆的設計,是否跟一般 3C 產品相同,可以不需
要標示正負極符號。
結 論:CNS 15387(99 年)第 6.6 節:「電池組端子極性符號」,正極端應標示
為「正極」或「+」;負極端應標示為「負極」或「-」。應同時標示正
極與負極之中文字或符號。因標準條文已有規定,應依標準規定辦理。
- 編修日期:2024/03/20
- 上稿單位:檢驗技術組
更新日期: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