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檢磁字號沿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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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



中華民國91年11月21日

經標三字第09130008790號



僅實施電磁相容性單項檢驗之商品,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且於十一月一日以後核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得於證書加註原申請檢磁字號,該檢磁字號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前得視為商品檢驗標識。另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本年度已預留之檢磁號碼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應檢具產品實體已貼附檢磁字號之照片或足以證實產品已完成量產階段之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得比照辦理。



局長 林能中

  • 編修日期:2008/10/28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