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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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01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05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1年0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1300081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91年11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530006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630006650 號令修正發布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附表之電動手工具等九種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型式應符合附表之型式認定原則。
三、 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檢具附表之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四、 附表之電動手工具等九種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五、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檢驗:
(一) 報驗義務人初次報驗該商品時,採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不合格者,續以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方式辦理;合格者,後續報驗以每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但連續報驗同一分類號列商品達二十批且無檢驗不合格紀錄者,得改以每批十分之一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以簡化檢驗程序。
(二) 實施簡化檢驗程序中有檢驗不合格之情形者,須經連續三報驗批三倍數量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之簡化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經由市場監督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逐批檢核或取樣檢驗。
六、 申請電動手工具商品電磁相容性型式認可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實施電磁相容性抽批檢核、簡化檢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附表
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附表
| 商品種類 |
型式認定原則 |
應檢附技術文件 |
樣品數量 |
| 電動手工具 |
馬達輸出功率大小(超過300W,300W以下)。 |
如附件 |
2具 |
| 家庭用燃氣烤箱 |
設置方式(桌上型、固定型)。 |
ABCD |
1台 |
| 燃氣灶 |
設置方式、燃燒器數量、燃燒器材質(金屬或陶瓷)。 |
ABCD |
2台 |
| 即熱型燃氣熱水器 |
安裝方式。 |
ABCD |
2台 |
| 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 |
接頭材質。 |
ABCD |
5只 |
| 滅火器 |
依CNS 1387 之藥劑種類規定。 |
ABCDE |
5具 |
| 減壓閥(家用液化石油氣用調整器及附錶控制調整器) |
1調整器:一小時能減壓之液化石油氣質量,以每小時四公斤為界。2附錶控制調整器:一小時能減壓之液化石油氣質量,以每小時四公斤為界、附錶連接方式。 |
ABCD |
6只 |
| 液化石油氣鋼瓶用開關 |
依CNS 1324之閥基部符號規定。 |
ABCD |
6只 |
| 噴燈、一般填充打火機及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 |
本體材料及構造。 |
ABCD |
最少需含紙箱一箱且數量不得少於三十個 |
| 備註:表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分為五項,表示如下:A、產品型錄及4x6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B、使用說明書(如必要之安全裝置、安裝、操作與維護等事項之說明)。C、零組件清單(如零組件名稱、尺寸、規格、使用材料、滅火藥劑、液壓油料)及零組件圖。D、產品組立圖。E、分析或計算資料(如吊鉤之危險斷面積、鋼瓶各部之厚度、鋼瓶(含CO2滅火器無縫鋼瓶)之熱處理)。 |
附件 手提電動工具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 產品外觀及重要內部整體結構或重要零組件之相片及組裝爆炸圖。
(二) 電源線之驗證證明文件。
(三) 電路(方塊)圖或接線圖或基板銅軌圖。
(四) 重要零組件材料組成規格一覽表。
(五) 手提電磨機、手提圓盤電磨機固定側緣盤及移動側緣盤抗拉強度、研磨輪保護罩伸長率之供應商測試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者,參照IEC 60745-1 20.3節執行測試以為替代,測試完成後,待測物不得產生破損情形,且須符合CNS 3265、CNS 3266 標準5.4節規定。)
(六) 手提電動圓鋸機凸緣材質之供應商測試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者,參照IEC 60745-1 20.3節執行測試以為替代,測試完成後,待測物不得產生破損情形,且須符合CNS 9811標準5.4節規定。) 。
- 編修日期:2026/09/10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