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111年度第2季物性(高分子)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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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第 2季物性(高分子)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11年 6月 9日(星期四)下午 2時整
二、開會地點:視訊會議
三、主持人:吳副組長國龍 紀錄:朱書志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名冊(截圖)
五、討論議題:
議題一:第二組提案
案由:組合式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之檢驗方式如何整合
說明:依 111年度第 1季物性(高分子)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議題二決議,
有關斜躺搖籃及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兩者兼具之功能,因兩者皆為應
施檢驗商品,將依不同適用標準檢驗 2 次,可能導致廠商不滿之疑
慮,其檢驗方式如何整合,請第二組及第三組評估研究。
決議:
(一)本案依第二組意見,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之原製造廠商之說明書或相關
文件如聲明不具有「斜躺搖籃」功能,且該裝置上部結構與底座間不
可拆解則僅認定為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業者僅就該商品提供相對應檢
測報告及技術文件即可。
(二)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之原製造廠商之說明書或相關文件如聲明具有「斜
躺搖籃」功能,則核判為「斜躺搖籃」及「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兩者
兼具之商品,依第二組意見申請驗證登錄證書時,應檢附斜躺搖籃及
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之合格檢測報告,至於證書數以整合成一張為原
則,以節省業者相關費用,惟業者有其他特定考量時,則依業者要求。
另如斜躺搖籃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方式,則報驗時應一起檢附斜躺搖
籃之型式認可證書與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之驗證登錄證書,方可受理。
議題二:第三組提案
案由:適用後向安裝的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外包裝標示安全氣囊的
文字,是否可標「正面」兩字,提請討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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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商品可適用後向安裝,型式試驗報告所附外包裝標有文字:「使用
此兒童保護裝置時,不得使用於裝置正面安全氣囊之車輛座椅位置」。
(二)業者因車輛的安全氣囊分有正面、側面兩種,為分辨為正面氣囊而增
加「正面」兩字。
(三)外包裝文字如增加了「正面」兩字,雖未於 CNS 11497 的 9.1.9 節述
明;但 CNS 11497的圖 30 (貼於本體) 警告標示文字內已有「正面」
兩字提出。
(四)CNS 11497的 9.1.9節與圖 30警告標示的文字有明顯差異,為使標示
文字一致,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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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依第三組意見,為清楚辨識正面安全氣囊(而非側面),外包裝
標示、說明書與本體警告標示一致增加「正面」兩字。
議題三:第六組提案
案由:具有複合性功能之兒童照護用品,在申請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時
相關技術文件應檢附哪些?該如何填寫?以上提請討論。
說明:具有複合性兒童照護用品兼具多(2 種以上)種功能(例如同時兼具嬰
兒床與床邊嬰兒床雙重功能或嬰兒床兼具書桌或座椅),以上複合性
商品有其中部分商品結構尚未公告列檢或皆屬公告列檢等不同態
樣,上述狀況當驗證申請作業時該如何填寫中文名稱、標示內容,
另型式試驗報告檢測涵蓋範圍及產製證書、繳納年費等尚有不明確
情形,應有共通性說明,以供業者遵循辦理。
決議:
(一)本案依第二組意見,複合性兒童照護用品,如果有其中部分商品結構
尚未公告列檢,則依公告列檢部分商品規定處理;如果皆屬公告列檢
商品,則需同時符合所有列檢商品規定,申請者需提供所有複合性兒
童照護用品之合格檢測報告供審查,其申請證書作業,以整併成一張
證書為原則,以節省業者相關費用。
(二)複合性兒童照護用品之中文標示內容依公告標示內容(包括檢驗標
準、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標示基準)辦理。
議題四:第二組提案
案由:有關兒童照護用品所形成軟質件孔洞、縫隙,依據檢測國家標準是
否可依歐盟標準放寬,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有關 CNS 16004 遊戲圍欄第 8.3.1 節、CNS 11676 家用嬰兒床及折疊
嬰兒床第 4.4.2.1 節等相關各類兒童照護用品皆有考量孔洞、縫隙對
嬰幼童所帶來影響,以上孔洞、縫隙都有可能產生陷入危害,該危害
包含嬰幼童手、指部擠壓、剪切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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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組 109 年度第 2 季第二場次高分子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議即就孔
洞、縫隙開口判定做如下決議說明:兒童照護用品(例如嬰兒床)如有
孔洞、縫隙開口不論軟質織物或硬質塑膠所形成,皆需依現有國家標
準相關節次規定進行檢測判定。
(三)按國家標準係依據歐盟相關標準調和制定,現行國家標準經查並無參
酌 CEN/TR 13387-3制定排除適用條款,此與其相對應歐盟標準要求顯
為不同。
(四)兒童照護用品所形成軟質件孔洞、縫隙是否會造成危害,能否放寬,
應與提請討論。

遊戲圍欄(孔洞、縫隙開口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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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依歐盟 CEN/TR 13387-3之規定,兒童照護用品相關孔洞、縫隙僅
針對硬質體(rigid materials)之孔洞、縫隙進行檢測,另業者表示軟
質件孔洞、縫隙並不會造成嬰幼童肢體上傷害,但徒增業者製作上困擾。
(二)有關軟質件孔洞、縫隙認定原則,業者、公會等各方面均表示除皆為
硬質或半硬質孔洞、縫隙仍有危害情形,不採放寬外,其餘軟質件孔洞、
縫隙皆有朝向放寬認定共識,至於是否在特定商品檢測標準在參照歐盟
CEN/TR 13387-3 規定下加註適用材料性質及軟、硬質區分判定,以上
各點因影響層面甚廣,為求慎重,本案建請公會召集業界專家、學者及
檢測單位,就有關技術細節等進行研議,並就會議結果提供本局於後續
相關一致性會議中提出討論。

議題五:玩具中心提案
案由:汽車安全座椅以及手提嬰兒床標示問題。
說明:業者有一款產品同時符合 CNS 11497 以及 CNS 16083 之產品。

依據 CNS 16083 第 9.2節規定,若符合 CNS 11497 之產品,在購買
資訊(例如外箱),可不必再標示「本產品僅供無法自行坐立、翻身或
以雙手與膝蓋撐起,體重 9kg 以下嬰兒使用」。惟在 CNS 16083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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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節中,警語要求並未有排外條款。另外,在標示的部分是否應以
CNS 11497 之內容為主。
決議:
(一) 就商品適用範圍依各別裝置採分別標示經討論已有共識,至於該如何
標示不會產生混淆,建請公會併同議題四召集相關業界專家及學者,
召開會議討論,並將會議討論結果提供本局,俾便本局後續召開一致
性會議中研商。
(二) 因討論議題除汽車安全座椅、手提嬰兒床等商品專業要求內容,亦涉
及標示等相關法制疑點,爰下次會議除業務主管單位外另邀請法務室
一併出席參加討論。

六、臨時動議:無。
七、散會:111年 6月 9日下午 3時 47分。

  • 編修日期:2024/03/20
  • 上稿單位:檢驗技術組
更新日期: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