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1150130 修正「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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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修正規定係配合應施檢驗木製板材之「合板類」、「層積材類」、「集成材類」、「中密度纖維板」、「粒片板」及耐燃建材之「耐燃合板」等14種檢驗標準版次更新,及「耐燃合板」併入「合板類」,並將檢驗方式由「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修正為「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層積材、集成材、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合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編修日期:2026/04/17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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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