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1150514 修正「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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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修正規定係配合應施檢驗卜特蘭水泥檢驗標準版次更新辦理,其中主要修正事項為將卜特蘭水泥之「氯離子」含量增列為強制性檢驗項目,Ⅰ/A型之卜特蘭水泥氯離子之限值由二百四十 ppm調整為三百五十 ppm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編修日期:2026/06/24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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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