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案經總局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以經標檢政字第11430006390號公告訂定。(詳如附件) 二、本次公告修正商品之應施檢驗範圍,包含新增「具二次電池及USB連接埠且未附電源轉接器」、「具二次電池並附汽車點菸電源供應器」之一般家用電器電捕昆蟲器(包含捕蚊拍)等七項商品,並增訂具二次鋰系電池者應符合之相關檢驗規定。 三、表列商品修正後檢驗標準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前檢驗標準自115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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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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