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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改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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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不合格者,若產品須經監督改善後重新報驗者,即填具不合格改善計畫書及監督改善計畫書,經依商品性質經總局或分局業務課審查及派員監督改善後,可向原受理單位辦理重新報驗。
編修日期:2016/08/23
上稿單位:台中分局
更新日期: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