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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免註銷商品檢驗標識申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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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不合格者,若產品可經改善後重新報驗者即應填具「暫免註銷檢驗標識申請/切結書」,向受理單位申請暫免註銷檢驗標識,經受理單位同意後,於重新報驗時繼續延用原檢驗標識。
編修日期:2011/10/04
上稿單位:台中分局
更新日期: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