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分局辦理「修正應施檢驗紡織品商品檢驗規定及標示宣導暨109年認識應施檢驗商品說明會」活動圓滿完成
- 發布日期:2020/06/19
- 發布單位:花蓮分局市場監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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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業者瞭解最新應施檢驗商品資訊及法規之異動,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於109年5月29日假該分局深層海水驗證中心辦理「修正應施檢驗紡織品商品檢驗規定及標示宣導暨109年認識應施檢驗商品說明會」。本次說明會除由分局吳坤益技士說明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法規外,並邀請標準檢驗局第二組皇甫建安技士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鐘千惠專員分別說明「應施檢驗紡織品商品之檢驗規定」及「服飾及織品之標示基準」。
皇甫技士於「應施檢驗紡織品商品之檢驗規定」中說明,標準檢驗局自100年起陸續將紡織品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不論進口或國內生產皆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後始得進入國內市場。查CNS 15290業於108年11月14日修訂公布,修訂內容包括如下:
一、修正「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及壬基酚(NP)」檢測限量值,原檢驗標準規定12歲以下兒童用之紡織品NPEO及NP含量均不得超過1000 mg/kg,修訂後之紡織品NPEO及NP之總含量不得超過1000 mg/kg。
二、配合紡織品新材料特性,新增有機污染物「全氟辛烷磺酸(PFOS)」限量值不得超過1 µg/m2之規定。
三、修正「有機錫含量」及「禁用之偶氮色料含量」檢驗方法,提升檢測精準度。
四、援引108年7月12日修訂公布之國家標準CNS 15291「兒童衣物安全規範-兒童衣物之繩帶拉帶」,規定兒童衣物繩帶及拉繩要求之兒童年齡層由12歲擴大至14歲。
皇甫技士更說明,為配合新修訂之國家標準CNS 15290及CNS 15291及使應施檢驗紡織品商品檢驗制度更趨完善,規劃應施檢驗紡織品商品之檢驗標準自109年12月1日實施,並提醒相關業者注意標準檢驗局之公告,請及早因應。
於「服飾標示基準」及「織品標示基準」課程中,鐘專員說明了業者常疏忽而標示錯誤之案例,最常發生之狀況未標示產地為洗燙處理方法之洗標圖案標示錯誤、未完整標示或使用舊版標示,另網路銷售之商品其標示亦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於「應施檢驗商品及相關法規」課程中,吳技士針對近年增列為應施檢驗之高風險商品,如瓦斯軟管、車用充電器、折合桌等,介紹商品檢驗之相關法規及違規案件態樣,與會之業者及機關代表等皆用心聆聽。
最後展開「綜合討論與意見交流」,進行雙向溝通,參加者反應熱烈,紛紛提出疑慮,與會之業者及機關代表等皆肯定辦理此項說明會之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