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市售「旅行箱」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4/07/30
- 發布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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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箱為國人旅遊必備用品,為確保市售「旅行箱」商品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113年2月於各大賣場、旅行箱專賣店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不同廠牌型號之旅行箱商品。依據國家標準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進行「品質項目」檢測,並依據「商品檢驗法」及CNS 15331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結果「品質項目」1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
標準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旅行箱」,並應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尺寸、裝載重量、製造日期、產地等資訊。同時亦提醒,消費者購買旅行箱時必須注意旅行箱外觀應無破損、傷痕,如有金屬組件不得有生鏽、毛邊等現象,並留意箱體有無刺鼻異味,拉鍊使用是否順暢,扣件是否牢固,輪子行走是否可流暢滑行;拉桿收起或拉出是否順暢無礙。使用前應熟讀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有關各部分之操作應確實依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告內容執行。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項次2),已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未改正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之商品(項次9)經查證未完成檢驗程序,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項次1、10),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局指出,「旅行箱」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言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謝翰璋 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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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人:檢驗行政組 鄭慶弘 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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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秘書室 許瓊文 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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