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國家標準檢驗局 檢測資訊服務平台

:::

就「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範之應標示事項,將「規格」標示為「產品規格」,可以嗎?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點閱次數:5598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第1款第6目及同點第3款第3目之用語為「規格」,業者就該項使用的文字,建議參照前開用語。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