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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度量衡業務有那些資格限制?

  • 發布日期:2023/11/16
  • 發布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3606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度量衡業務:
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1年者。
2.經撤銷或廢止度量衡業許可未逾1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