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局公布市售「太陽眼鏡」商品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4/04/02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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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太陽眼鏡」,並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等資訊;使用時,詳細閱讀說明書、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編號1、4、7、8、13、14、17) ,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命銷售者下架停售。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之商品(編號3、15) ,確屬逃檢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編號2、3、4、5、6、8、11、12、13、14、15、16、17、18、20) ,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局指出,平光式(無度數)太陽眼鏡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檢驗行政組副組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電子郵件:ch.cheng@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