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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時,該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2019/01/04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8780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

(1)有包裝者,於最小包裝標示。
(2)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3)不宜以前二款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
(4)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