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096年11月09日
經標三字第 09630006860 號
吊鉤及鉤環二種商品「型式及尺度」及「使用荷重」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時,自即日起逕依報驗義務人所附之規格及商品本體烙印之使用荷重標示實施檢驗,免依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四項個案申請核准。
局長 陳介山
張貼日:民國096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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