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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系統電磁相容設計競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第102600401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產業界與大專校院師生重視電磁相容的設計與分析技術,提昇我國電磁相容設計與應用能力,並促進產學交流、加強團隊合作解決問題之能力,以培育具電磁相容設計與分析能力之高級科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 電磁相容設計與應用競賽活動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分組競賽。
三、 個人、團體、學校或法人得報名參賽,但擔任評審會委員者,不得參賽。競賽日期、分組規則、人數限制及相關資訊,由本局於舉辦前公告於相關網站。
四、 為辦理本競賽之選拔,由本局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組成初賽及複賽評審小組。
五、 初賽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 研議初賽評審標準。
(二) 辦理初賽作業。
(三) 審定初賽名單。
(四) 審議初賽有關事項。
六、 複賽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 研議複賽評審標準。
(二) 辦理複賽作業。
(三) 審定得獎名單。
(四) 審議複賽有關事項。
七、 各類初、複賽評審小組各置委員五人至十人,由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八、 複賽優勝隊伍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 頒發獎狀、獎金、獎牌或獎座。
(二) 公開表揚。
(三) 其他獎勵方式。 對國內電磁相容設計之研究、推廣或實踐有卓越貢獻者,經評審小組提報審定,並報請本局核定者,頒予特殊貢獻獎,得另頒發獎金或獎品。
九、 優勝設計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追回依前點發給之獎勵,並於相關網站公告。
十、 參賽設計作品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原設計者,但優勝隊伍應配合參加相關學術及推廣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