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查詢單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台八十四經字第二三二二八號函訂定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臺院經字第○九一○○四三八一○號函修正

一、 為因應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協定需要,處理我國與其他會員間,有關技術性法規、標準及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資料之蒐集、提供、通知、諮詢與答詢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處理本要點有關事務,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專責查詢單位(以下簡稱查詢單位)。
三、 查詢單位處理本要點有關事務,如涉及相關機關、團體之主管業務時,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應積極配合辦理。
四、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規定應公告之事項,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刊載公報。
五、 本國人得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資料;查詢單位無法提供時,應說明理由。
本國人對其他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有疑義或不同意見時,得經由查詢單位提出。
六、 其他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我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資料;查詢單位無法提供時,應說明理由。
其他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對我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提出諮詢時,查詢單位應答復一切合理之查詢,或轉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答復;該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逕行答復者,應檢同附件副知查詢單位及國際貿易局。
七、 國內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團體,擬訂或採行與適用各種技術性法規或符合性評估程序時,若有涉及通知義務者,擬訂機關、團體應公告並將通知文件及相關資料提供予查詢單位通知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轉發其他會員提出意見。
查詢單位應將其他會員所提意見轉予擬訂機關、團體,擬訂機關、團體逕復時應副知查詢單位及與國際貿易局。
八、 其他會員以擬訂中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資料送交我國徵詢意見時,查詢單位應即通知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提供意見,再由查詢單位彙整送該會員;查詢單位於彙整意見時,得邀集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研商我國意見。
九、 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或個人向其他會員提出意見、諮詢或答詢,或依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向其他會員所發之通知,均應備妥中文及英譯文件。
其他會員請求提供擬訂中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資料時,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團體應提供英譯文件;如其篇幅繁多,得僅提供英譯摘要。
十、 查詢單位提供文件,除傳遞費用得按實際收費外,如需另收費時,應依提供本國人或任何其他會員國民之公平價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