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應施檢驗塑膠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公告事項:旨揭檢驗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