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公告

訂定「應施檢驗塑膠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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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定「應施檢驗塑膠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
公告事項:旨揭檢驗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 編修日期:2017/11/30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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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