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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3次防火門檢測驗證一致性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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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書函
機關地址:100026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聯絡人:曾威哲
聯絡電話:02-23431700#887
電子郵件:weijer.tseng@bsmi.gov.tw
傳真:02-23431883
 
 
受文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技術組物性技術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經標檢驗字第11260203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局112年10月18日召開「112年度第3次防火門檢測驗證
一致性會議」紀錄,業公布於本局物性檢測技術一致性
會 議 專 區 電 子 佈 告 網 頁 , 請 自 行 於 網 址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
ctNode=8822&CtUnit=3082&BaseDSD=7&mp=1) 下 載 參
閱,請查照。
正本:國立成功大學安全防火研究中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財團法人
台灣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中科院青園實驗
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臺中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林建昌秘書長)、台灣
防火產業協會、臺中市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行政組
抄件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共1頁)
1

112年第 3次防火門檢測驗證一致性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12年 10月 18日(三)下午 2時 00分
貳、開會地點:第六組會議室實體暨視訊會議(teams)
參、主 持 人:吳副組長國龍 紀錄:曾威哲
肆、出席人員:成大防火實驗室、台灣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中科院青園實驗室、
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防火門商業
同業公會、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秉伸興業
有限公司、丹特門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局檢驗
行政組、檢驗技術組及各分局等 23人(略)
伍、主席致詞:略
陸、討論議題:
議題一:
案由:依 112 年第 2 次一致性會議議題七決議:門樘採用相同材
質,截面積不得小於原面積,不得小於原門樘深度,如完全符合上
述條件,碰頭延伸段之造型變換得以同型式判定辦理。依此決議,
另一端(即門樘厚端),其延伸段造型變換亦當比照辨理。
說明:
一、 112 年第 2 次一致性會議議題七,案由:門樘門碰頭後續延伸
段之造型是否可以自行變換組合。討論後決議:門樘採用相同
材質,截面積不得小於原面積,不得小於原門樘深度,如完全
符合上述條件,碰頭延伸段之造型變換得以同型式判定辦理。
二、 本會會員依此精神向實驗室提出辦理另端(即門碰頭端)延伸段
造型變換之同型式判定(如下圖),實驗室以:「會議決議僅同
意碰頭延伸段之造型變換得以同型式判定辦理。」不予受理。

決議:
門樘採用相同材質、截面積不得小於原面積、不得小於原門樘
深度、門縫值不可變大、原貼附的防煙條及氣密條不得變動、功能
尺寸不得改變。如完全符合上述 6 項條件,門樘厚端延伸段之造型
變換得以同型式判定辦理。

2

議題二:
案由:依112年第2次一致性會議議題三決議:要求中華民國防火門
商業同業公會提供天然實木及拼接實木試驗樣品送屏科大等相關單
位測試抗彎強度,俾利取得科學數據佐證一事,該公會已於112年8
月7日提供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科技學院工業教育研究所之研究生劉慶
郡民國92年之「指接榫接合強度之分析研究」碩士論文,標準檢驗
局函復於一致性會議再行討論。
說明:
一、關於112年第2次一致性會議紀錄議題三要求本會提供天然實木
及拼接實木驗樣品送屏科大等相關單位測試抗彎強度,俾利取得科
學數據佐證。對此國內林產技術相關單位已多有研究,應無另行送
樣測試抗彎強度之必要。
二、近來亦有國內林產技術相關單位如屏東科技大學木材科學與設
計系、國立台灣大學環境暨資源學系、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
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之研究相關報告
指出,木製建築或傢具採用同等級集成材與實木之力學分析及抗彎
強度,於抗彎彈性模數、抗彎強度、動彈性模數並無顯著差異,甚
至更優於實木者。
決議:
如防火門公會未提供天然實木及拼接實木試驗樣品送屏科大等
相關單位測試抗彎強度數據,請公會再精簡綜整相關論文研究資料
或請專家說明分析,本局收到相關資訊即安排再次召開會議,針對
本議題討論。

議題三:
案由:110 年 2 月 25 日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技術委員會第一次
會議紀錄議題三決議:鑑於下表所列試驗報告之門樘型式,
因尚無其它國內實驗室試驗數據可以佐證,為求慎重,除了
業者自行檢具於其它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相關試驗數據,得
續辦相關門樘型式之同型式判定作業外,其餘未能提供上述
試驗數據,相關門樘型式之同型式判定作業暫緩辦理,俟本
局辦理相關試驗與評估門樘型式符合性後始得辦理。
說明:
本案緣於某實驗室質疑同一型式門樘及填充材在其它實驗室測
試結果可信度,與會專家學者持正反意見皆有,本局遂作出暫緩辦
理之決議。近日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持相關報告書欲
辦理門框同型式判定,實驗室仍據此不予受理。
3

決議:
由檢驗行政組蒐集本案相關報告案例,另行召開專家會議,研
議上述門樘同型式判定之一致性作法。

議題四:
案由:
同型式防火門判定對於許多條件設定流於保守或不合理情形,如下
列說明內容。
說明:
1. 骨架尺度變更,要求應以與原型式防火門相同之骨架排列方式與
五金配件之防火門,通過試驗後,始能取得骨架尺度範圍之同型
式判定;
不合理之處:為了骨架尺度變更而要求測試時所有五金須與原型
式相同,如果該五金已停產,是否就無法變更骨架尺寸?
2. 取消鑲嵌玻璃(其面積小於門扇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下)且改
變門扇骨架結構者,應以不小於原型式尺度且相似結構之門組
件通過試驗後,始可取消;
不合理之處:玻璃都取消了,卻仍要求保留骨架,否則就必須另
行測試。
3. 取消隱藏式門弓器或下降式壓條,其原先相對應位置骨架溝槽
仍必須保留;
不合理之處:骨架挖溝槽是為了安裝隱藏式門弓器或下降式壓
條等配件,骨架挖了溝槽其強度必然降低,既然不安裝該配件,
為何還要求挖溝槽?
決議:
1. 骨架尺度變更,應以與原型式防火門相同之骨架排列方式與五金
配件之防火門,通過試驗後,始能取得骨架尺度範圍之同型式判
定,如五金配件已停產,再作個案討論。
2. 維持原判定原則,取消鑲嵌玻璃後仍需保留骨架。如鑲嵌玻璃及
相關骨架欲一併取消時,請依現行判定原則試驗並申請同型式判
定。
3. 取消隱藏式門弓器或下降式壓條,原先相對應位置骨架溝槽得無
須保留。外掛式門弓器或下降壓條取消時,原先相對應補強結構
亦無須保留。

議題五:
案由:有關CNS 11227-1: 2016 9.1.1「爐內測溫計」規定,提請討
論。
說明:
4

一、 查CNS 11227-1: 2016之9.1.1「爐內測溫計」規定略以:爐內
測溫計應使用CNS 12514-1規定的測溫計。其應均勻地分布在距離試
驗構造最近表面100mm的垂直平面內。
二、 次查CNS 12514-1: 2014之8.1.1「爐內測溫計」規定略以:在
試驗剛開始時,平板測溫計(或溫度量測熱電偶)應與試驗構造加
熱面相隔(100±50)mm,且在試驗過程中必應儘可能維持此距離。
三、 假設試驗剛開始量測計位在距離試驗構造最近表面100 mm,但
隨著試驗過程試體逐漸膨脹,試驗人員是否應定時確認爐內測溫計
與試體表面之距離?
四、 對此,詢問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主席(蔡博士銘儒)回復略以:
查CNS 11227-1第5節試驗條件試驗爐內的溫度及壓力條件應符合CNS
12514-1之規定,所以CNS 11227-1對於爐內測溫計的要求,如距離
許可差及試驗過程中之要求應同CNS 12514-1規定。又CNS 12514-
1:2014之8.1.1規定係「應儘可能維持此距離」,而非「應維持此距
離」,是在可行情況下調整以盡可能維持,但因試體曝火表面之變
形情形無法度量,如以試驗加熱前測溫計往前推頂到試體之方法,
可能會有造成破壞試體(曝火表面脆化或發泡膨脹)之疑慮,所以建
議召集實驗室協定一致性規範。
決議:
平板測溫計(或溫度量測熱電偶)應與試驗構造加熱面相隔
(100±50)mm,且在試驗過程中於不破壞試體之前提下,應儘可能維
持此距離。

議題六:
案由:有關「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五金配件評估指南篇
(稿)」,提請討論。
說明:
依本局111年12月12日「111年度第4次防火門檢測驗證一致性會議」
決議三有關「含油量」未決部分續提討論。
決議:
有關「含油量」部分,目前尚無試驗數據及合適的評估方式可
資判定,該項不予列入五金配件評估指南。另涉及荷重等級載重證
明的項目,亦不列入五金配件評估指南,以同型式判定原則為準。

議題七:
案由:有關使用防火栓之建築用防火門試驗通過,其他同時安裝之
五金配件是否需限制僅能搭配防火栓使用,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局接獲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來電表
5

示,最近有很多業者使用防火栓(當防火栓達一定溫度時,會吐出
門栓,形成另一個支點,防止門扇熱變形並使門扇無法再開啟)搭
配其他五金配件一起試驗提高通過率,後續再以「建築用防火門同
型式判定原則」第 5 點第 2 款規定:「所有制動機件數量不得減
少,經試驗通過者除外;制動機件數量增加時不得破壞防火門結構
及防火性能。」,申請取消防火栓之同型式判定,便能實際產製不
安裝防火栓之建築用防火門。
二、 雖該門扇結構亦有通過試驗,惟多數五金配件係以有安裝防火
栓之防火門進行試驗,考量安全性,使用防火栓之建築用防火門試
驗通過,其他同時安裝之五金配件是否需限制僅能搭配防火栓使
用。
決議:
有關搭配防火栓一同進行試驗之五金配件,目前僅限制「門
鎖」需搭配防火栓一起使用。

議題八:
案由:有關金屬門骨架尺度需局部變更,以便「一證換一證」取得
同型式判定的各式五金配件安裝固定,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公司依「一證換一證」組合執行試驗,並取得原 CNS 11227
同型式判定報告及試驗報告的各式五金配件同型式判定。由於原系
列的五金種類繁多,部分五金要套用到新主體門體結構時,發現螺
絲鎖固位置會與骨架扁鐵位置衝突,經公司內部套換各式五金彙整
後,門扇上、下ㄇ形骨料若由 20mm 高度調整為 30mm 高度(詳附圖
1),則相關系列五金便能順利安裝。
二、 同上緣由,另有雙扇門固定扇的鎖側直向骨料,因五金規格(天
地栓)不同,ㄇ形骨料需由 20mm 高度調整為 40mm 高度(詳附圖 2),
以利相關五金能順利安裝。

6



決議:
本案骨料由 20mm 調整為 30mm 及 20mm 調整為 40mm,屬於尺度
增加,非厚度變化,指定實驗室可參照 108 年第 1 次建築用防火門
檢驗驗證技術一致性會議議題六之決議(二)防火門之骨架尺度變
更,經搭配與原型式相同五金配件,且與原型式相同骨架排列方式
之門組件試驗通過者,得取得該骨架尺度範圍之同型式判定,並得
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門扇尺度。依上述決議進行同型式判定。

議題九:
案由:以下 1 至 5 是否相似結構
說明:
7


決議:
依本局公告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上述 5個圖示非
屬相似門扇結構,一致性會議之決議不得逾越法令位階。後續由檢
驗行政組研議召開專家會議,請廠商提供實測數據等佐證資料,討
論是否修訂同型式判定原則。

議題十:
案由:相似門扇結構認定,提請討論。
說明:
一、 報告編號:FPSRC-D0137-CNS-F-200及報告編號:FPSRC-
D0137-CNS-F-177是否為相似結構
二、 報告編號:FPSRC-D0137-CNS-F-200及報告編號:FPSRC-
D0137-CNS-F-214是否為相似結構
三、 報告編號:FPSRC-D0137-CNS-F-200及報告編號:FPSRC-
D0137-CNS-F-225是否為相似結構
決議:
一、 報告編號:FPSRC-D0137-CNS-F-200上方扁鐵 J1兩支,報告編
號:FPSRC-D0137-CNS-F-177上方扁鐵 J1一支,屬於不同結構。
二、 報告編號:FPSRC-D0137-CNS-F-214應於報告清楚說明標示範
圍屬於五金補強,則同意視為相同結構。
三、 報告編號:FPSRC-D0137-CNS-F-225應於報告清楚說明標示範
圍屬於五金補強,則同意視為相同結構。

議題十一:
案由:關於木質防火門之木質骨架厚度或寬度增加,總質量並未大

8

於 25%,且該木質防火門骨架亦為實心結構,並非空心填入岩棉之
結構,因此並無增加燃燒量之疑慮。得否取得該骨架尺度之同型式
判定等疑義。
說明:
一、 木質防火門為已通過防火測試之主體(原型式),圖 2 之木質
防火門業經判定為圖 1 木質防火門之同型式,而圖 3 木質防火門骨
架則係將圖 2 木質防火門骨架寬度或厚度同時增加,且其總質量未
大於 25%,並搭配原型式相同五金配件,惟該防火門之骨架生產係
以整支完整製造為主,因此圖 3 標示①、②、③部分之骨架會取代
部分中心材。
二、 按 108 年第 1 次建築用防火門檢驗驗證技術一致性會議紀錄議
題六之決議:木質防火門於其骨架厚度不變而骨架寬度得增加
10%;或骨架厚度及寬度得同時增加惟增加之質量不大於總質量
25%。又按木質防火門之材質密度高低、補強結構空心與否,對於
燃燒量之多寡均有影響,例如密度高或實心結構之材質燃燒量較
少,即耐燃性高。
三、 查圖 3 骨架固為圖 2 骨架之寬度及厚度同時增加,惟其總質量
並未大於 25%。且該防火門骨架密度為 0.64,中心材密度為 0.5,前
者密度大於後者,骨架亦為實心結構,並非為空心填入岩棉之結
構,因此並無增加燃燒量之疑慮。
四、 綜上所述,圖 3之木質防火門係將圖 2木質防火門骨架放大,
其總質量仍未大於 25%,縱有零星部分以骨架代替中心材,惟此部
分並不影響燃燒量,是依 108 年第 1 次建築用防火門檢驗驗證技術
一致性會議紀錄議題六之決議,圖 3 木質防火門亦應可認定為圖 1
木質防火門之同型式。
9


決議:
本案同型式判定應依木質防火門骨架之寬度或厚度增加值,參照
108 年第 1 次建築用防火門檢驗驗證技術一致性會議紀錄議題六之
決議:木質防火門於其骨架厚度不變而骨架寬度得增加 10%;或骨
架厚度及寬度得同時增加惟增加之質量不大於總質量 25%。

柒、散會:下午 5時 20分















2023.10.18版
1

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五金配件評估指南篇
說明:
1. 本指南以標準檢驗局 107年 10月 19日修正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為基礎,調和 101年 6月 25日「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
則會議」會議記錄及歷年一致性會議決議而成。
2. 經同型式判定認可之後,其餘未判定認可之原型式項目皆要維持與原型式報告書相同,不得任意變更。
3. 五金配件更換時,須連同補強結構一併引用;為達最廣泛直接應用範圍,替換後之五金,其門扇間隙應維持在主型式所設定之間隙範圍之內。
同時同型式替換後之五金零組件,仍須確保主型式門扇非曝火面溫度於標準範圍內。
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門鎖
(測試時鎖舌有伸出)
表面安裝:平推鎖
非表面安裝:如分離式水
平鎖、喇叭鎖、匣式鎖、
連動鎖;勾鎖、地鎖、輔
助鎖

1. 相同或相似結構 平推鎖除外。
2. 防火時效
3. 對門扇破壞體積 在門扇骨架結構相同之前
提下,若在較大尺寸已通
過測試之門扇破壞體積大
於較小尺寸者,則可將已
在較小尺寸通過測試之配
件全數替換;若在較小尺
寸已通過測試之門扇破壞
體積大於較大尺寸者,則
須以限制使用尺寸(不得超
過較小尺寸通過時之尺寸)
之方式核判。
103年 8月 21日會議決議

4. 面板材與面飾材保護
效果
防火門黏貼超過 1.5mm的
裝飾板或合板者,應作為
試體的一部分進行試驗,
且五金配件同型式判定應
有限制。
110年 8月 10日會議決議
一(二)
5. 鎖舌長度 安裝於雙扇防火門試驗通 101年 6月 25日會議檢附
2023.10.18版
2

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過者,得更換至單扇防火
門使用;安裝於單扇防火
門試驗通過者欲更換至雙
扇防火門時,其伸入另一
門扇之鎖舌長度需大於或
等於原雙扇防火門通過試
驗者。
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
定原則補充說明 3.1.1A

6. 門鎖系列型式判定 經認定之門鎖,於其他規
格(含廠牌、種類、鎖
匣、鎖舌、材質等基本設
計)不變之情形下,得核
予該門鎖之把手顏色與形
狀、面板顏色與形狀、鎖
栓數量之差異。
6.1相同機械構造之門鎖,
具不同功能之電子鎖,視
為系列型式。
6.2同種類的門鎖(如同屬
匣式鎖),以最大破壞體積
者試驗通過,且其鎖匣
寬、高均不大於原鎖匣尺
寸,可視為系列型式。
6.3 水平鎖+輔助鎖(試驗
時不得上鎖)之組合試驗
通過者,得取消輔助鎖,
僅保留水平鎖。
110年 5月 6日會議決議五
(一)






請實驗室協助於試驗報告
或同型式判定報告註明
「輔助鎖得取消」。
7. 方型鎖舌 使用單一功能之方型鎖舌
或輔助鎖(Dead Bolt,鎖
舌非為斜面者)試驗通過
之防火門型式試驗報告不
得作為逃生路徑防火門之
同型式判定引用加註於報
告書中。
101年 6月 25日會議檢附
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
定原則補充說明 3.1.1B
8.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2023.10.18版
3

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門組件尺度範圍。
隱藏式鉸鏈
(泛指破壞門扇本身結構
之非表面安裝鉸鏈)
1. 相同或相似結構
2. 防火時效
3. 對門扇破壞體積 在門扇骨架結構相同之前
提下,若在較大尺寸已通
過測試之門扇破壞體積大
於較小尺寸者,則可將已
在較小尺寸通過測試之配
件全數替換;若在較小尺
寸已通過測試之門扇破壞
體積大於較大尺寸者,則
須以限制使用尺寸(不得超
過較小尺寸通過時之尺寸)
之方式核判。
103年 8月 21日會議決議

4.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5. 鉸鏈系列型式判定
6. 活動扇與固定扇使用
不同廠牌型號
試驗雙扇防火門時,若活
動扇與固定扇搭配相同功
能但廠牌型號不同之五金
配件通過測試後,則允許
其在該型式相互更換,惟
不可供作同型式判定之引
用依據。
101年 6月 25日會議檢附
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
定原則補充說明 3.2

7. 面飾材保護效果 防火門黏貼超過 1.5mm的
裝飾板或合板者,應作為
試體的一部分進行試驗,
110年 8月 10日會議決議
一(二)

2023.10.18版
4

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且五金配件同型式判定應
有限制。
外掛式鉸鏈
(如天地鉸鏈/自動地鉸鏈
/旗型鉸鏈/蝶型鉸鏈)
1. 相同骨架結構 A種門引用 B種門。
2. 防火時效 安裝於 f(60B)防火門試驗
通過者得更替至 f(60A)防
火門使用,惟以 A類防火
門申請試驗失敗而降級為 B
類防火門者,或以 A類結
構防火門申請 B類防火門
試驗功過者不適用。
110年 5月 6日會議決議六
3.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4. 鉸鏈系列型式判定 同廠牌且具相同或較高荷
重等級
5.1地鉸鏈基本設計相同,
惟中心腿/偏心腿、有停無
停等功能不同,得視為系
列型式。
5.2旗型或蝶型之合頁寬度
或厚度配合荷重等級提高
而加大,得視為系列型
式。
103年 8月 21日會議決議


5. 活動扇與固定扇使用
不同廠牌型號

試驗雙扇防火門時,若活
動扇與固定扇搭配相同功
能但廠牌型號不同之五金
配件通過測試後,則允許
其在該型式相互更換,惟
不可供作同型式判定之引
用依據。
101年 6月 25日會議檢附
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
定原則補充說明 3.2

2023.10.18版
5

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隱藏式門弓器
(泛指破壞門扇本身結構
之非表面安裝門弓器)
1. 相同或相似結構
2. 防火時效
3. 對門扇或門樘破壞體

在門扇骨架結構相同之前
提下,若在較大尺寸已通
過測試之門扇破壞體積大
於較小尺寸者,則可將已
在較小尺寸通過測試之配
件全數替換;若在較小尺
寸已通過測試之門扇破壞
體積大於較大尺寸者,則
須以限制使用尺寸(不得超
過較小尺寸通過時之尺寸)
之方式核判。
103年 8月 21日會議決議

4. 面飾材保護效果 防火門黏貼超過 1.5mm的
裝飾板或合板者,應作為
試體的一部分進行試驗,
且五金配件同型式判定應
有限制。
110年 8月 10日會議決議
一(二)

5. 門弓器系列型式判定 同廠牌且具相同或較低荷
重等級。
門弓器基本設計相同,惟
有無 P板、有停無停等功
能不同,得視為系列型
式。

6. 活動扇與固定扇使用
不同廠牌型號
試驗雙扇防火門時,若活
動扇與固定扇搭配相同功
能但廠牌型號不同之五金
配件通過測試後,則允許
其在該型式相互更換,惟
101年 6月 25日會議檢附
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
定原則補充說明 3.2
2023.10.18版
6

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不可供作同型式判定之引
用依據。
7. 取消 因裝有隱藏式門弓器之門
扇,上下橫料骨架可能跟
外掛式門弓器不同(骨架
有無溝槽),若要引用外掛
式五金時應先確認此差異
部分係屬門扇結構或僅為
補強結構,其同意作成同
型式判定原則如下:(一)
若屬門扇結構,應有相同
結構,無使用隱藏式門弓
器佐證試驗報告,則同意
辦理取消。(二)若屬五金
配件補強結構,有無使用
隱藏式門弓器佐證試驗報
告,則同意辦理取消,惟
取消後之骨架補強、封邊
型式及門縫設計應比照引
用報告之方式使用。
109年 11月 4日會議決議

112年 10月 18日會議決議

8.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外掛式門弓器 1. 相同骨架結構 A種門引用 B種門。
2. 防火時效 安裝於 f(60B)防火門試驗
通過者得更替至 f(60A)防
火門使用,惟以 A類防火
門申請試驗失敗而降級為 B
110年 5月 6日會議決議六
2023.10.18版
7

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類防火門者,或以 A類結
構防火門申請 B類防火門
試驗功過者不適用。
3.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4. 門弓器系列型式判定 同廠牌且具相同或較低荷
重等級。
門弓器基本設計相同,惟
有無 P板、有停無停等功
能不同,得視為系列型
式。
103年 8月 21日會議決議


5. 活動扇與固定扇使用
不同廠牌型號
試驗雙扇防火門時,若活
動扇與固定扇搭配相同功
能但廠牌型號不同之五金
配件通過測試後,則允許
其在該型式相互更換,惟
不可供作同型式判定之引
用依據。
101年 6月 25日會議檢附
之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
定原則補充說明 3.2
6. 取消 原則上對於不破壞門扇結
構之外掛式五金配件,同
意得以取消。
108年 12月 19日會議決議

112年 10月 18日會議決議

防撬閂(外掛式) 1. 相同骨架結構 A種門引用 B種門。
2. 防火時效 安裝於 f(60B)防火門試驗
通過者得更替至 f(60A)防
火門使用,惟以 A類防火
門申請試驗失敗而降級為 B
類防火門者,或以 A類結
構防火門申請 B類防火門
110年 5月 6日會議決議六
2023.1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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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試驗功過者不適用。
3.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隱藏式天地栓 1. 相同或相似結構
2. 防火時效
3. 取消 需有相同或相似結構之門
組佐證

4.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外掛式天地栓 1. 相同骨架結構 A種門引用 B種門。
2. 防火時效 安裝於 f(60B)防火門試驗
通過者得更替至 f(60A)防
火門使用,惟以 A類防火
門申請試驗失敗而降級為 B
類防火門者,或以 A類結
構防火門申請 B類防火門
試驗功過者不適用。
110年 5月 6日會議決議六
3. 取消 原則上對於不破壞門扇結
構之外掛式五金配件,同
意得以取消,惟原補強方
式仍需保留。
108年 12月 19日會議決議

4.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貓眼 1. 防火時效 安裝於 f(60B)防火門試驗
通過者得更替至 f(60A)防
火門使用,惟以 A類防火
門申請試驗失敗而降級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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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類防火門者,或以 A類結
構防火門申請 B類防火門
試驗功過者不適用。
2. 取消 需有相同或相似結構之門
組佐證。

把手、取手、門扣等表面
安裝五金配件
1. 相同骨架結構 A種門引用 B種門。
2. 防火時效 安裝於 f(60B)防火門試驗
通過者得更替至 f(60A)防
火門使用,惟以 A類防火
門申請試驗失敗而降級為 B
類防火門者,或以 A類結
構防火門申請 B類防火門
試驗功過者不適用。
110年 5月 6日會議決議六
3. 系列型式判定
4. 材質
把手廠牌、材質、固定孔
數相同,但外觀形狀、長
度不同。


5. 取消 原則上對於不破壞門扇結
構之外掛式五金配件,同
意得以取消。
108年 12月 19日會議決議

隱藏式下降壓條 1. 相同或相似結構
2. 防火時效
3. 對門扇破壞體積 在門扇骨架結構相同之前
提下,若在較大尺寸已通
過測試之門扇破壞體積大
於較小尺寸者,則可將已
在較小尺寸通過測試之配
103年 8月 21日會議決議

2023.1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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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件全數替換;若在較小尺
寸已通過測試之門扇破壞
體積大於較大尺寸者,則
須以限制使用尺寸(不得超
過較小尺寸通過時之尺寸)
之方式核判。
4. 面飾材保護效果 防火門黏貼超過 1.5mm的
裝飾板或合板者,應作為
試體的一部分進行試驗,
且五金配件同型式判定應
有限制。
110年 8月 10日會議決議
一(二)
5.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6. 搭配之封邊型式
7. 取消 因裝有隱藏式下降壓條之
門扇,上下橫料骨架可能
跟外掛式下降壓條不同
(骨架有無溝槽),若要引
用外掛式五金時應先確認
此差異部分係屬門扇結構
或僅為補強結構,其同意
作成同型式判定原則如
下:(一)若屬門扇結構,
應有相同結構,有無使用
隱藏式下降壓條佐證試驗
報告,則同意辦理取消。
(二)若屬五金配件補強
109年 11月 4日會議決議

112年 10月 18日會議決議

2023.1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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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結構,無使用隱藏式下降
壓條佐證試驗報告,則同
意辦理取消,惟取消後之
骨架補強、封邊型式及門
縫設計應比照引用報告之
方式使用。
外掛式下降壓條 1. 相同骨架結構 A種門引用 B種門。
2. 防火時效 安裝於 f(60B)防火門試驗
通過者得更替至 f(60A)防
火門使用,惟以 A類防火
門申請試驗失敗而降級為 B
類防火門者,或以 A類結
構防火門申請 B類防火門
試驗功過者不適用。
110年 5月 6日會議決議六
陰極鎖/陽極鎖
註:安裝於門樘上之五金
配件
1. 相同骨架結構 A種門引用 B種門。
2. 防火時效 安裝於 f(60B)防火門試驗
通過者得更替至 f(60A)防
火門使用,惟以 A類防火
門申請試驗失敗而降級為 B
類防火門者,或以 A類結
構防火門申請 B類防火門
試驗功過者不適用。
110年 5月 6日會議決議六
3. 取消 原則上對於不破壞門扇結
構之外掛式五金配件,同
意得以取消。
109年 11月 4日會議決議

龍吐珠 1. 相同或相似結構
2. 防火時效
2023.1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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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考量因素 說明 判例 備註
3. 對門扇破壞體積 在門扇骨架結構相同之前
提下,若在較大尺寸已通
過測試之門扇破壞體積大
於較小尺寸者,則可將已
在較小尺寸通過測試之配
件全數替換;若在較小尺
寸已通過測試之門扇破壞
體積大於較大尺寸者,則
須以限制使用尺寸(不得超
過較小尺寸通過時之尺寸)
之方式核判。
103年 8月 21日會議決議

4.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5. 取消 需有相同或相似結構之門
組佐證

防火栓
(測試時受熱作動)
1. 相同或相似結構
2. 防火時效
3. 門扇尺度大小 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
門組件尺度範圍。

4. 取消 需有相同或相似結構之門
組佐證


  • 編修日期:2024/03/20
  • 上稿單位:檢驗技術組
更新日期: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