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試驗室
正字標記認可試驗室檢測領域公告-全部正字標記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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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認可試驗室檢測領域及其適用標準表
認可試驗室之評鑑及相關應符合事項規定如下:
一、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認可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評鑑、認可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規定,準用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二、認可試驗室評鑑依CNS17025 或ISO/IEC 17025實施。但本檢測領域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檢測領域之規定實施。
三、認可試驗室應指定資深技術人員或技術主管以上之管理人員擔任報告簽署人。
四、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督之權責。
五、認可試驗室應具備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以確保測試人員執行測試工作之安全。
六、認可試驗室應具備執行所申請品目之適用標準所必要之檢測設備。但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同意可免具備之檢測設備者,不在此限。
七、檢測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8年。原始檢測紀錄應以不易塗改之方式記錄,檢測紀錄如有修改應經適當之確認。
八、測試報告應完整反映所依據標準或技術規範之要求,報告內容應含產品技術文件資料,使能辨識產品之外觀、型式、特性或規格。
九、認可試驗室應能自行完成測試工作,非經標準檢驗局之書面同意,不得執行臨場試驗或將測試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分委託其他試驗室執行。
十、申請表列正字標記產品檢測領域認可之試驗室,可就單一品目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