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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不合格的化工類產品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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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於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提報標準檢驗局核准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但於首次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一年後,不得再提報改善計畫申請核准。另無法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或重新報驗仍不合格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編修日期:2023/01/06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