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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申請作業程序

  • 發布日期:2023/09/26
  • 發布單位:標準組
  • 資料點閱次數:11588

一、選定適當分類之正字標記品目及申請之工廠別
廠商申請正字標記時,應先就所生產製造之產品,查對已公告之「正字標記品目」(由「正字標記」中「資料查詢」項下之「正字標記品目資料查詢」項中查詢),選定適當分類之正字標記品目及工廠,並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 申請正字標記以產品適用正字標記品目者為對象,並依生產製造工廠別提出申請。
2. 每一產品限申請一件正字標記;但該產品具有分類者,應就分類申請,每一分類限申請一件。
3. 同一工廠生產製造之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同一公司不同工廠生產製造之同一產品,應依工廠別分別提出申請。

二、工廠品質管理申請指定之品管制度驗證或工廠檢查
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向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申請指定品管制度(如CNS 12681(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或工廠檢查,經評鑑取得認可登錄或工廠檢查報告。

三、產品申請依國家標準檢驗
廠商於取得指定品管制度認可登錄後,依工廠廠址所在地向本局(檢驗技術組)、轄區分局、認可試驗室申請產品檢驗,於實施產品檢驗完成取得合格報告書(產品檢驗紀錄表)後,提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
註:國外生產工廠申請產品檢驗,可向本局檢驗技術組提出申請。

四、備具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廠商申請正字標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交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向本局標準組提出申請。

(1) 申請書:每件產品各一份,蓋妥公司大小印章。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為國外之廠商,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為國外之廠商,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 廠商基本資料(含組織系統表、簡要工廠場地佈置圖、主要產品製程之簡要作業流程圖、廠商地點簡要相關位置或路線圖、品質手冊等)。
(5) 本局受託機關(構)、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試驗室核發仍在有效期限內之品管驗證證書影本、工廠檢查報告及申請前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產品檢驗紀錄表)影本。
(6) 申請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證書費每件新臺幣1,000元,如欲申請加發證書英文譯本,須繳納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1,000元)。
(7) 所提之各項文件,如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註:廠商繳納申請費,除逕至本局繳納外,函寄者,可用現金、匯票或即期支票繳納,受款人請填「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收費標準詳「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五、文件審核及核發證書
1. 文件及技術審查
本局標準組收到申請書等各項文件後,即進行相關文件之審核,並對於本局(綜合企劃組、檢驗技術組)、轄區分局、受託機關(構)、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試驗室所核發之「品管驗證證書」/「工廠檢查報告」或及「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進行審查。
2. 核發證書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即准予使用正字標記,核發正字標記證書。

六、申請文件填寫說明:請參考「正字標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七、注意事項

1. 公司執照如無代表人之記載,請併附足資證明之文件,例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 申請文件中相關證照影本僅需檢附一份。
3. 如已有相關國家標準,但尚未公告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擬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可來函本局標準組提出增列為正字標記品目之申請,本局將依增列正字標記品目審核之程序,評估是否適宜增列為正字標記品目函復,待增列為正字標記品目後,即可依程序提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
4. 未制定國家標準之產品,如擬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可由申請廠商先參照制定標準建議格式(CNS 13162)擬具國家標準建議書,提請本局依程序審議決定是否適宜制定為國家標準,待完成國家標準制定程序後才提請本局公告為「正字標記品目」,屆時再行提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
5. 本局「正字標記品目」常視需要適時增刪,若欲查詢可至本局網站「標準與正字標記」項下「申辦與查詢」項內之「正字標記資料查詢」項中查詢。
6. 有關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各項問題,歡迎向本局標準組標準推行科洽詢。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四號(標準檢驗局)
電話:(02)33435152;傳真:(02)3343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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