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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未依度量衡法規定之度量衡單位標示者,應受何種處罰?

  • 發布日期:2002/05/13
  • 發布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7465

除有度量衡法第十二條規定者外,概依度量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該度量衡器沒入並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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