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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廠商及產品管理

  • 發布日期:2019/04/29
  • 發布單位:標準檢驗局
  • 資料點閱次數:6402

一、不定期工廠查核

1.標準檢驗局對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每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
2.前項查核不符合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檢驗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標準檢驗局得再實施查核。
3.經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廢止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

二、年度工廠品管追查

1.標準檢驗局之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依指定之品管制度實施年度工廠品管追查,如經追查發現有不符合指定品管制度要求而被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改正之情事者,於改正期間所生產製造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三、不定期產品檢驗

1.標準檢驗局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向其生產製造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以每年一次為原則。但視實際需求,得增加檢驗頻率);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正字標記廠商。
2.前項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檢驗局改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向標準檢驗局(第六組)、轄區分局申請再實施產品檢驗。
3.前項再實施產品檢驗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但僅標示不合格者,得僅就標示部分實施檢驗。
4.第2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至再實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該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5.再實施產品檢驗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每年之不定期產品檢驗改為一年二次,經連續檢驗合格後,恢復為一年一次;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廢止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
6.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前述之產品抽樣檢驗,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代替第1項產品檢驗。
7.正字標記產品經連續五年無不合格檢驗紀錄者,年度檢驗得為二年執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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