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5年07月22日
經標二字第1052000256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合板、層積材、木質地板、集成材、粒片板及中密度纖維板等木製板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合板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層積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木質地板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集成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粒片板及中密度纖維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劉 明 忠
張貼日:民國10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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