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4年12月29日
經標三字第1043000739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劉 明 忠
張貼日:民國1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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