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4年12月29日
經標三字第1043000738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劉 明 忠
張貼日:民國1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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