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106年05月26日
經標五字第10650012190號
內建(不可卸除)顯示器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下列「電子商品檢驗標識」條件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一、產品手冊須有開機後如何顯示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之操作說明。
二、使用者不需使用其他配件即可進入電子商品檢驗標識畫面。
三、必須確保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不能被第三者任意移除或更改,檢附切結書保證之。
四、自本局公告實施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後,產品的6項化學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含有情況應符合CNS 15663限用化學物質含有情況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並於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側標示RoHS字樣。
局長 劉明忠
張貼日:民國106年05月26日
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