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104年12月28日
經標五字第10450033740號
內建(不可卸除)螢幕之「平板電腦」商品,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一、產品手冊須有開機後如何顯示商品檢驗標識之操作說明;
二、使用者不需使用其他配件即可進入商品檢驗標識畫面;
三、必須確保系統中商品檢驗標識不能被第三者任意移除或更改。
四、產品驗證申請文件須說明使用者如何進入商品檢驗標識畫面,並檢附切結書保證電子標識在所有權限下皆為唯讀屬性。
五、自本局公告實施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後,產品的6項化學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含有情況應符合CNS 15663限用化學物質含有情況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並於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側標示RoHS字樣。
局長 劉明忠
張貼日:民國1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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