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民國105年01月07日
經標三字第10430007030號
應施檢驗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一、輸入或國內產製專供半導體等高科技設備使用之商品,並附有該等設備擁有者相關證明文件。
二、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政府機關(如消防單位)安裝於相關設備、機具或車輛等使用者,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
局長 劉明忠
張貼日:民國105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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