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民國103年04月10日
經標五字第10350008040號
一、進口經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之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進口時,填報下揭之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欄中,聲明符合商品檢驗法第9條免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國境之應施檢驗商品。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1。
(二)進口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除防爆馬達、鋼索、動力衝剪機械、吊鉤及鉤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額定功率在30千伏安(30kVA)以上之大型電腦、玩具類商品、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或直排輪等運動用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或壘球用頭盔、棒球或壘球捕手用防護頭盔類商品、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文具類及兒童自行車商品外,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數量不限之應施檢驗商品。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2。
(三)符合關稅法第52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之應施檢驗商品。惟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具檢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3。
(四)符合稅則第89章增註規定「一」至「五」項,免徵關稅之應施檢驗商品。惟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具檢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4。
(五)輸入非銷售之玩具類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5件者。單價超過美金1,000元以上且數量為1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5。
(六)輸入非銷售之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或直排輪等運動用頭盔;硬式棒球、軟式棒球或壘球用頭盔;棒球或壘球捕手用防護頭盔類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4頂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6。
(七)輸入非銷售之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20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7。
(八)輸入非銷售之文具類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10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8。
(九)輸入非銷售之兒童自行車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2件者,或超過美金1千元且數量為1件者。通關代碼:CI000000000009。

二、凡以前揭公告通關代碼方式進口之商品,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品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商品檢驗法及相關規定論處。

三、本公告代碼自103年4月10日起生效。
局長 劉明忠
張貼日:民國103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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