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
公告日期 |
文號(經標四字) |
實施日期 |
修 正 內 容 |
1 |
92.05.29 |
第09240005120號 |
92.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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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5.11.22 |
第09540004830號 |
95.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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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9.06.04 |
第09940002680號 |
99.07.01 |
1.為推行環保封印,以「封印」文字取代「鉛封」。 2.為考量修理實務便利性,取消定置檢定鉛封規定。 3.為配合取消定置檢定鉛封,增訂修理廠商裝修完成後,須加封印於計費表左右兩處之規定。 4.增訂第4節檢定、檢查設備名稱之規定,以資明確。 |
4 |
102.3.14 |
第10240011150號 |
102.07.01 |
1.增列更換不同縣市費率結構晶片之計程車計費表納入定置檢定範圍,以符合實務上需求。 2.強化修理業者之管理及明確切割相關責任歸屬,爰增列封印相關內容。 3.修正器差定義,增列計算公式、數值處理原則及一併修正相關條文。 4.輪行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由1年延長為2年。 |
三、本技術規範參考國際規範如下:
OIML R21 Taximeters ( 1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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