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計程車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執行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七字第106700063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

一、 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計程車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計程車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連同檢定規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一) 新安裝或經修理、調整或改造之重新檢定:
1. 行車執照或車籍資料。
2 修理試驗報告單(如附件)。
   
(二) 經輪行(行走)檢定不合格之計費表,申請人除檢附前款規定文件外,另需檢附「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不合格通知書」。
   
(三) 其他重新檢定:行車執照。
三、 執行計程車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作業前,檢定人員應備妥下列文件及器具:
(一) 檢定合格單。
(二) 封印鉗(夾)。
(三) 合格發證章。
(四) 手電筒。
(五) 去除檢定、檢查合格印證之工具。
四、 計費表製造業或修理業者應配合以下事項:
(一) 確實依計費表製造業者之規定安裝及封線,相關封線、封印均應符合規定。
(二) 計費表新安裝或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應於檢測後詳實填寫修理試驗報告單欄位(如附件),加蓋封印印模,並交由計程車業者。
(三) 計費表若有修理或調整之情事,應去除曾經檢定合格單。
(四) 如修理試驗報告單之信號數及輪胎規格與實際查核不符時,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請計費表製造或修理業者說明。
五、 計費表有下列事項,計程車業者應儘速洽計費表製造或修理業者進行修理或調整。
(一) 計費表經輪行(行走)檢定不合格。
(二) 封線斷損或封印脫落。
計費表經修理或調整後、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合格單脫落等情事,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檢定。
六、 本局檢定人員應查核計程車計費表信號數及輪胎規格,登載於檢定紀錄。
如修理試驗報告單之信號數及輪胎規格與實際查核不符時,以本局檢定人員現場查核之資料為準。
七、 計費表經檢定合格,檢定人員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於該計費表,並現場發給「計程車計費表檢定紀錄卡」。
八、 計費表經檢定不合格,檢定人員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去除該計費表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並現場發給「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不合格通知書」,交由計程車業者簽收。
九、 檢定結果不合格之計費表,於隔日(遇假日順延)前辦理重新檢定,得免再繳納檢定規費,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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