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非木質手杖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430002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非木質手杖」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規定適用範圍為CNS 15192 所規範之「非木質手杖」,具有「非木質手杖」之握把、杖身及杖端等拐杖功能之複合性或多功能商品(如:拐杖傘、拐杖椅)或經宣稱、標示有拐杖(手杖)功用,非屬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均屬「非木質手杖」檢驗範圍。
三、 「非木質手杖」商品之檢驗方式採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
四、 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依據CNS 15192對「非木質手杖」商品之型式、構造及尺度、伸縮套管組、握把、調整裝置、杖端膠頭摩擦力、質量、靜態負載試驗、握把與杖身接合處的強度試驗、反覆負載試驗、標示及使用者說明書等項目進行檢驗。
五、 試驗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認可之「非木質手杖」指定試驗室。
六、 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定原則
1. 型式:指「非木質手杖」之主體構造(如:固定式、伸縮套管組、折疊套管組、複合式或其他)及杖身材質【金屬類(如:鋁合金、不銹鋼)或非金屬類(如:碳纖維、塑膠)】相同者列為同型式。
2. 主型式:由同型式中手杖握把與杖身非一體成形者、長度最大者及質量最輕者為主型式。
3. 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款式(如:T型杖、曲柄杖及L型杖)不同、杖身雖為金屬類或非金屬類,然材質或成分不同、杖身長度不同、組件(如:握把、杖端膠頭)材質不同等商品為系列型式。
   
(二)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及系列型式分別檢具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非木質手杖」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1. 規格一覽表(含外觀尺寸、斷面圖、組立圖及零件清單)。
2. 四x六吋以上成品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3. 產品型式分類表。
4. 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樣張。
5. 使用說明書。
6. 樣品:每一主型式四只及系列型式二只。
   
(三) 檢驗項目
1. 主型式(全項檢驗):型式、構造及尺度、伸縮套管組、握把、調整裝置、杖端膠頭摩擦力、質量、靜態負載試驗、握把與杖身接合處的強度試驗、反覆負載試驗、標示及使用者說明書等項目進行檢驗。
2.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與主型式差異項目作檢驗。
3. 主型式或系列型式商品變更時,得僅就變更部分進行必要之安全項目檢驗。
   
(四)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五) 申請驗證登錄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1. 基本文件:至標準檢驗局網頁(網址 http://www.bsmi.gov.tw)之「下載與申辦/單一窗口/業務申辦/商品檢驗業務/驗證登錄申請」下載單機版程式,填報資料並儲存至磁碟(或其他儲存媒體),作為申請驗證登錄基本文件。
2. 符合性評鑑文件:包括標準檢驗局認可之「非木質手杖」指定試驗室所核發型式試驗報告(內容須包括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文件,並應提供前述文件之電子檔)及符合型式聲明書。
3. 審查時限:十五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二十一個工作天)
   
(六)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自行印製字軌「R」及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發給驗證登錄證書時指定)之商品檢驗標識,另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